傳喚到案如實供述是否自首
傳喚到案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法律分析】
傳喚不屬于強制措施。被傳喚后歸案 “在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的時間范圍。傳喚和拘傳不同,強調被傳喚人到案的自覺性,且傳喚不得使用械具,可見,法律并未將傳喚包括在強制措施之內。其次,經傳喚歸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歸案的自動性和主動性。犯罪嫌疑人經傳喚后,自主選擇的余地還是很大的,其可以選擇歸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離,而其能主動歸案,就表明其有認罪悔改、接受懲罰的主觀目的,即具有歸案的自動性和主動性。因此,被公安機關口頭或電話傳喚后直接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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