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緩刑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緩刑,就是對于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間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緩刑,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他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刑罰的種類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有主刑和附加型兩類。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種:1、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3年。2、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1年。3、有期徒刑。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20年。4、無期徒刑。5、死刑。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附加刑有以下三種:1、罰金;2、剝奪政治權利;3、沒收財產。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緩刑撤銷的條件
緩刑撤銷的條件如下:
1、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2、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3、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再犯新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過失犯罪,既包括同種之罪也包括異種之罪。只要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間再犯新罪,就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對新罪和原判之罪實行數罪并罰。
4、受到執行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依法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6、發現漏罪,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說明犯罪分子隱瞞了部分罪行,沒有認罪服法和真誠悔罪,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對漏罪和原判之罪實行數罪并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法律后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緩刑的撤銷與緩刑考驗后的撤銷區別
緩刑,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法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法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因此,簡言之,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 緩刑考驗期滿 與緩刑的撤銷:根據刑法76條的規定,犯罪人在考驗期間內沒有再犯新罪,沒有發現尚未判決的漏罪,沒有情節嚴重的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的,在經過考驗期間后,原判的刑罰將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這意味著原判決的有罪宣告依然有效,原判刑罰也無錯誤,只是由于犯罪人滿足了某種條件后,原刑罰不再執行。緩刑的撤銷,是指由于未滿足上述條件,而將原判決的緩刑撤銷,使犯罪人執行原判刑罰的手續。這包括兩種情況: 1、犯罪人在考驗期間犯新罪,或者發現原判決之前尚有未被判決的罪行,這種情況下,必須撤銷緩刑。將數罪進行并罰。如果原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日期應當折抵刑期。這種情況稱為“法定的撤銷”。 2、犯罪人在考驗期間沒有犯罪,但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這里所說的法律不包括刑法,且必須“情節嚴重”才可以撤銷緩刑。這種情況屬于“裁量的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緩刑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1、罪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此處所說刑期和刑種,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此外,管制和處以附加刑的犯罪人 不適用緩刑 。因為這兩種刑本身都比較輕,而且都不剝奪人身自由,因此不需要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并非所有滿足條件1的犯罪人都可以適用緩刑。法官需要根據犯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來綜合判斷。具體來說,判斷標準包括犯罪人的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較小,或者犯罪人在犯罪后積極退贓,盡量減小犯罪造成的損害,遵守監管法規,坦白交待罪行,積極檢舉揭發其他犯罪等等。 3、必須不是累犯如果犯罪人是累犯,那么就絕對禁止適用緩刑。因為累犯說明罪犯的主觀惡性較大,其人身危險性嚴重,難以改造。
執行緩刑什么條件可以撤銷
執行緩刑什么條件可以撤銷一、執行緩刑什么條件可以撤銷
1、執行緩刑滿足以下條件可以撤銷,具體為:
(1)犯新罪;
(2)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4)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包括哪些
1、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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