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量刑標準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六條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條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二條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
(三)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
(六)安全事故發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實施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出現什么類事故安全員需要坐牢
出現事故安全員需要坐牢的情形如下:
1、重大責任事故案件;
2、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案件;
3、危險作業案件;
4、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件;
5、危險物品肇事案件;
6、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案件;
7、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件;
8、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件;
9、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案件;
10、妨害公務案件;
1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件。
安全事故入刑標準如下: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安全事故法人會坐牢嗎
法律主觀: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 罰金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里的重大安全事故,根據建設部頒發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是指在工程建筑過程中,由于責任過失或者工程質量下降,導致建筑工程坍塌或報廢,機械設備毀壞,安全設施失當,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所謂后果特別嚴重,在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 1)致多人死亡、重傷的; ( 2)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的; ( 3)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犯罪行為人表現特別惡劣的,如不采取積極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擴大或者故意偽造、破壞現場,企圖逃避罪責的等; ( 4)行為人明知沒有安全保證,甚至已經發現事故苗頭,仍然不聽勸阻,拒不采納正確意見和補救措施,一意孤行,終于釀成重大安全事劫,還要綜合考察犯罪事實、情節和具體的危害程序,以在擇定的量刑檔次內選擇確定輕重不同的 刑罰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68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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