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一、非法集資的 擔保合同 是否有效? 1、非法集資構成 刑事犯罪 的,擔保合同是無效的。 非法集資案件中的 借款合同 已經違反了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個人或者單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的準許,不得從事商業銀行特有的吸儲信貸業務。且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侵犯的法益不僅包括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還有 債權人 的財產。借款合同作為非法集資的外在表現,屬于非法集資行為整體之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單個的非法集資行為同樣確切無疑地損害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不當地阻礙了資金的正常流動和國家對金融秩序的管控。立法者刺破非法集資的面紗,揭開其 民間借貸 的偽裝,表明了其對債權人財產權益保護的堅定立場。立法者既然選擇了對該行為進行刑事打擊,那么留給司法者的空間就是謹慎司法、被動司法,不宜以“化整為零”、“各個擊破”的方式來處理刑事犯罪下的 民事責任 。 2、處理具有擔保情形的非法集資案件,司法者在利益衡量時應堅持保守與中立,不宜過于能動,否則容易導致權益保護的失衡。 根據現有法律規范,我們完全能夠為非法集資利益主體找到恰當的糾紛解決規則。比如否定 借貸合同 的有效性,必然產生 締約過失責任 ,債權人可以根據《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第六百七十條6868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法律規定既簡潔明確又公平合理,債權人只需提出訴求即可, 債務人 若主張減輕其賠償責任,必須舉證證明債權人的過錯。 舍此之外,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在 擔保人 如何承擔擔保責任上詳加規定:主 合同無效 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二、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從屬于主合同,如果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但是擔保合同中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那么擔保合同是有效的。是根據合同自治原則,約定優于法定。 如果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里分以下兩種情況承擔責任: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2、國家機關為保 證人 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作為保證人簽訂的擔保合同也是無效的。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為保證人簽訂擔保合同無效。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為保證人簽訂擔保合同,如果做為保證人簽訂了擔保合同應認定無效。但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5、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第148條第3項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 個人債務 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如果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第148條第4項規定的債務人、擔保人不承擔責任,如果債權人不知道的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第148條第4項規定的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以法律、 法規 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 擔保合同具備法律效力的前提條件是最起碼雙方的主體都是合法的,約定的事項也沒有任何違規違紀的條款,否則的話,受害者也不能指望通過擔保人來督促雙方簽訂的合同能夠順利的履行。而且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擔保者不可能稀里糊涂的就為相關人員或者企業擔任擔保人的,所以擔保人在事發后想要逃脫法律追究的可能性很小。
借款人集資詐騙擔保人怎么判
法律分析:1、觸犯集資詐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2、觸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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