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虐待罪,能成刑事案件嗎?
在犯罪對象上,虐待罪所侵害的對象僅為共同生活且彼此之間存在相互撫養義務的家庭成員。而故意傷害罪并不以此為限。在主觀方面,雖然兩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內容有所不同。虐待罪的主觀故意主要是對被害人進行肉體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殘。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是出于對被害人人身健康的損害。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虐待表現為一種長期的或連續的折磨和摧殘。而故意傷害不存在連續性和長期性,往往是一次行為。此外,虐待罪有一個加重情節是致人重傷或死亡,這與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類似,但引起死亡或重傷的原因卻截然不同。虐待致人重傷或死亡往往是由于長期的打罵、摧殘的行為導致的結果,并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日積月累的結果,是被告人長期虐待行為的結果。而故意傷害造成的危害結果,無論多么嚴重,往往都是一次行為造成的。
虐待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
一、 虐待罪 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凍餓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二、虐待罪的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成員,相互間有親屬關系或者 扶養 、 贍養 關系,犯罪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摧殘他人的,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及他們的人身權利,犯罪客觀方面必須具有經常對被害人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的折磨的行為。 三、認定虐待罪應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虐待行為只有“情節惡劣”才構成犯罪,如經常地、一貫地進行虐待,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虐待動機特別卑劣的。 四、犯虐待罪沒有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只有告訴的才處理,不告不理。 五、犯虐待罪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不適用“告訴才處理”的規定。 對家庭內部的以故意殺人和 故意傷害 犯罪,仍要依殺人罪、傷害罪處刑。 《 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虐待罪的定義是怎樣的
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強迫過度勞動、有不給治療、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 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員,即虐待人與被虐待人之間存在一定的 親屬關系或收養關系。(1)虐待行為的內容必須表現為進行肉體上的摧殘與精神上的折磨。前者如毆打、凍餓、禁閉、捆綁、強迫過度勞動、有病不予治療等等;后者如侮辱、咒罵、諷刺、不讓參加社會活動等等。兩種虐待手段既可能同時使用,也可能單獨使用或交替使用。(2)虐待行為的方式既可能有作為,也可能有不作 為,但不可能是純粹的不作為。單純的有病不予治療、不提供飲食的行為,只能構成遺棄罪。(3)虐待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這個特點一方面使虐待行為對被害人的法益構成了嚴重侵犯,另一方面使虐待行為區別于傷害、殺人等行為。偶爾打罵、凍餓的行為,不屬于本罪中的虐待行為。(4)虐待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是 使被害入身心遭受摧殘,甚至重傷、死亡,但這種結果是日積月累逐漸造成的。 2.犯罪客觀要件是經常性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與精神上的摧殘、折磨。 3.犯罪主觀要件是故意。 4.犯罪成立本罪還要求情節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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