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一般累犯有四個構成要件,分別是:
(1)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2)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一罪必須發生在另一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
(4)不屬于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累犯成立的條件有什么
累犯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一罪和另一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如果一罪和另一罪有一個是過失犯罪,或者兩罪都是過失犯罪,不能構成累犯;
2、以罪所判處的刑罰和另一罪,應當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另一罪必須發生在以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赫免以后五年之內。
法律分析: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1)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為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后兩罪都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后兩罪中其一是過失犯罪,則不構成累犯。(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換言之,構成累犯的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如果前后各罪所判處的刑罰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都不構成累犯。(3)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根據我國刑法第66條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1)前罪和后罪必須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罪。(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3)后罪可以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時候,不受兩罪相隔時間長短的限制。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所以,在認定累犯的構成要件時,需要區分。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為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構成累犯的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而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為前罪和后罪必須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后罪可以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時候,不受兩罪相隔時間長短的限制。
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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