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構成要件
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必須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玩忽職守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2)必須具有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 (3)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為人對于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過失造成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玩忽職守包括哪些行為
一、玩忽職守包括哪些行為
1、玩忽職守包括的行為
(1)擅離職守,即行為人在行使職責過程中,違反職責要求,擅自離開職責所要求的崗位,以致沒有履行其職務;
(2)未履行職守,即行為人雖然在工作崗位,但沒有履行法定的職責,沒有按法定的職責行事;
(3)不認真履行職責,即行為人應該且能夠履行職責,但不嚴肅認真地對待其職務,以致錯誤地履行了職守,主要表現為履行職責不盡心、不得力、不認真、馬馬虎虎、粗心大意、草率從事、敷衍搪塞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的情形
1、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或者逃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以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2、合同制民警在依法執行公務期間,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論。對合同制民警在依法執行公務活動中的玩忽職守行為,符合玩忽職守罪構成要件的,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3、經人事部門任命,但為工人編制的鄉鎮工商所所長,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時,屬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論。如果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可適用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4、對于屬行政執法事業單位的鎮財政所中按國家機關在編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員,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務活動中,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
5、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贓車入戶、過戶、驗證,并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以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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