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認定標準主要為:1、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非法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不僅會給國家和金融機構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會破壞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國家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其他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也可構成本罪的主體;4、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即對造成的重大損失的后果是過失的心態。但是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則可能是故意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量刑最新法律規定?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怎樣對違法發放貸款罪量刑處罰
一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5年以上,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二、如何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
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要注意以下兩點:
(一)區分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非罪的界限
主要應注意考察以下幾點:
1、行為人是否違反規定而或者。如果行為人既未,也未,而是符合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人損失的,由于行為人對損失的發生既無故意,也不存在過失,當然不能對其追究
2、造成損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是:
1、行為對象不同。前者是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后者是向關系人發放貸款。
2、行為表現不同。前權而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表現為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件。
3、構成犯罪的具體標準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后者要求構成較大損失的就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下發放貸款的,數額超過了1000000元或者因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超過200000元,則就可以以處。這里的貸款不僅僅是外幣也是可能構成本罪。但要是發放的并非是貸款,則就不能認定為違法發放貸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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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1年違法發放貸款罪有何變動?
加大了處罰的力度和程度
四、違法放貸罪最新規定2022量刑
違法放貸罪最新規定2022量刑如下:
1、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貸款到期后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2、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后果的。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以違法發放貸款罪進行立案調查。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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