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機關可以對( )的人身進行檢查
法律主觀:
偵查機關對人身進行檢查時,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偵查人員強制檢查的對象只有針對犯罪嫌疑人,其他人不能進行強制檢查;
2、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3、只有在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刑事訴訟法人身檢查的規定是怎樣的?
對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檢查,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不得有侮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或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檢查,如果有必要,可以強制進行。但對于被害人的人身檢查,應征求本人的同意,不得強制進行。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司法機關為了獲得更多的證據,需要采取各種偵查辦法,只有在確保取得的證據能夠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或者是剝奪他人的生命權時,才可以判決。必要時,偵查人員可以通過人身檢查的方式獲得證據,具體來說,刑事訴訟法人身檢查的規定是怎樣的?一、刑事訴訟法人身檢查的規定是怎樣的? 人身檢查是指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依法對其身體進行檢驗、查看,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的偵查行為。人身檢查是對活人身體進行的一種特殊檢驗。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對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檢查,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必要時也可以在偵查人員主持下,聘請法醫或醫師嚴格依法進行,不得有侮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或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檢查,如果有必要,可以強制進行。但對于被害人的人身檢查,應征求本人的同意,不得強制進行。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人身檢查應制作筆錄,詳細記載檢查情況和結果,并由偵查人員和進行檢查的法醫或醫師簽名或者蓋章。二、偵查人員如何進行人身檢查 人身檢查是指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依法對其身體進行檢驗、查看的偵查行為。人身檢查是對活人身體進行的一種特殊檢驗。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檢查,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必要時也可以在偵查人員主持下,聘請法醫或醫師嚴格依法進行,不得有侮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或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檢查,如果有必要,可以強制進行。 但對于被害人的人身檢查,應征求本人的同意,不得強制進行。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人身檢查應制作筆錄,詳細記載檢查情況和結果,并由偵查人員和進行檢查的法醫或醫師簽名或者蓋章。三、進行偵查實驗注意事項 偵查實驗是指偵查人員為了確定與案件有關的某一事實在某種情況下能否發生或者是怎樣發生的,而按當時的情況和條件進行試驗的一種偵查活動。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公安部《規定》的有關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局長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進行偵查實驗時,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并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對于退回公安機關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派員參加。 也是必要的,有時甚至是強制性的,但是對于受害人,偵查人員不得強制性實施人身檢查的行為。實施人身檢查的目的,在于查明案情的需要。為了不侵害他人的權益,偵查人員在實施檢查行為時,需要按照既定的規范進行,必要時,需要由法醫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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