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案件包括哪些?
一、《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案件包括哪些?
自訴案件范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具體情況為: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被害人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自訴案件該如何處理
根據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2、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不符合上述受理自訴案件的條件的;證據不充分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告訴的;經人民法院調解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3、對已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裁定駁回自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自訴或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后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被害人參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參加訴訟或不出庭的,視為放棄告訴權利。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明確的規定,我們國家是包括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自訴案件的范圍實際上是比較多的。比如說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還有就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相關的案件。除此之外涉及到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也可以自訴處理。
公訴轉自訴案件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公訴轉自訴的案件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所以,這一類的案件,需要滿足的條件有: 1、必須是侵犯人身或者財產權利的犯罪; 2、必須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3、起訴的人必須是被害人,但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其他知情人; 4、被告人要明確,個人信息必須準確; 5、被告人的犯罪證據必須確實充分; 6、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且自己必須有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據。
公訴轉自訴案件范圍是什么
一、刑事自訴案件的范圍有哪些 刑事自訴,根據《 刑事訴訟法 》112條規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訴訟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在我國,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就沒有法院的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的范圍如下: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 證據 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具體來說刑事自訴案件包括: 輕傷害 案、侮辱他人誹謗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員案、遺棄案等。 二、公訴轉自訴案件范圍是什么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 (一) 故意傷害 案;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 (五)遺棄案;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 知識產權 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屬于 刑法 分則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和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 刑罰 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法院受理后對于證據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機關受理,認為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 的應移送公安機關 立案偵查 。對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追究責任不追究時,起訴時需要提供相應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其實只要就是指那種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的,同時被害人又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如故意傷害案、重婚案、遺棄案等等。此時既然屬于了自訴案件,那肯定就需要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才行。
公訴案件可以轉為自訴案件嗎?
公訴案件可以轉為自訴案件嗎?可以。公訴轉自訴的案件有以下八種情形:(一)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二)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三)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四)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五)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六)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七)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八)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只要符合以上8類情形,若檢察院不提起公訴,被害人就可以提起自訴。如果超出了上述案件范疇,被害人是不可以提起自訴的,即使提起,法院也會駁回被害人的起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88條
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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