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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資罪抽逃行為包括什么,有哪些?(抽逃出資罪立案標準)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12-12 17:20:55

什么是抽逃出資

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后,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

抽逃出資行為的行政責任: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處以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抽逃出資行為的刑事責任: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抽逃出資罪,依《刑法》第159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籌資出逃行為的民事責任:抽逃出資行為使公司資本虛置,非法地減少了公司實有資產,削弱了公司的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影響到交易相對人的正確判斷和交易安全,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了相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抽逃出資的方式:

1、公司驗資注冊后,將貨幣出資用于償還股東個人債務或他人個人債務,這常常表現為發起人或股東用借款或貸款作為注冊資本,一旦公司設立后,就將借來的出資抽回,歸還原主。

2、公司驗資注冊后,非因經營或正常業務開支又沒有正當理由抽走貨幣出資。

3、把他人的實物“借”來出資,公司一經注冊,再將它歸還原來的權利人。

4、公司驗資注冊后,將已辦產權轉移手續的實物、工業產權、專利、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再無償或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給他人。

抽逃出資罪量刑標準2023最新規定

公司發起人或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行為都是違法的,那刑法中對于抽逃出資罪量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抽逃出資罪量刑標準最新規定方面的知識,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一、抽逃出資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抽逃出資罪客觀要件有什么內容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具體地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1、必須是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本身的特有性質,決定了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出資的多少,直接關系到股東在公司中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大小。而是否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真實地足額地出資則又直接關系到公司能否正常地運轉、公司承擔責任的能力以及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履行出資義務都作了明確規定。公司法第80條規定:“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為股份。”“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十”。第82條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后,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第83條規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根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同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其所認繳的出資金額。其中,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法亦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也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經過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值得強調的是,對于股份有限公司,除公司發起人可以采用以實物等五種出資方式當中的任何一種進行出資外,其他股東都不得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出資,而只能以貨幣購買公司股票的方式而成為公司的股東。      公司法以上的規定,都是對公司發起人、股東出資所作的規定,違反這些規定就是上述所稱的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2、必須有抽逃出資的行為      第一,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其中,以發起方式設立者,發起人應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以募集方式設立者,發起人所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但由于響應其募集的認股人,在公司成立前既不具有發起人身份又不具有股東身份,即不具有本罪主體資格,因而本罪所謂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者,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僅指發起人,一般不包括發起人之外的認股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本應在召開公司創立大會之前繳足其認購的股款;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則應在申請公司登記之前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或繳股的方式大致相同:都是既可以是貨幣、實物,也可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折股。基于此,所謂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1)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將其認繳的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      (2)以貨幣方式繳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其以書面形式認繳全部股款;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抵作股款的股東、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二、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的。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同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行為是《公司法》第209條所明令禁止的行為。所謂抽逃出資,包括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回其出資和轉走其出資兩種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轉走其作為股金存入銀行的資金、將已經作價出資的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又轉移于他人等。但是,要注意將抽逃出資與合法轉讓其出資區別開來。合法轉讓出資,只是更換股東,其資金仍屬公司占用的資本。      3、必須是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劃清本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行為人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如果數額不大、后果不嚴重,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以上三方面缺一則不構成本罪,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實施了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時,就可構成本罪,不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同時具備。

抽逃資金罪定罪量刑

抽逃資金罪是指企業或個人通過虛構交易、虛報利潤、虛構費用等手段,將企業或個人的資金轉移或者隱匿,以達到逃稅或逃避債務的目的,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抽逃資金罪是一種經濟犯罪,屬于刑法中的貪污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抽逃資金罪的量刑標準是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犯罪數額、犯罪手段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一般來說,抽逃資金數額越大、犯罪手段越惡劣、犯罪情節越嚴重,量刑就越重。
一般情況下,抽逃資金數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可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抽逃資金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但不足500萬元的,可以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抽逃資金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可以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在實際判決中,法院會根據被告人的具體情況進行量刑,比如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是否有悔罪表現等情況,這些因素都會對量刑產生影響。
總之,抽逃資金罪是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其量刑標準是根據犯罪情節、犯罪數額、犯罪手段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被告人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要進行抽逃資金等違法行為,以免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一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抽逃出資罪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抽逃出資罪的情形有:1、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2、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3、抽走貨幣出資,以其他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于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帳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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