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5、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
1、侵犯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3、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
4、主觀方面為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罰標準
銷售假藥罪的處罰標準如下:
1、構成銷售假藥罪的,一般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2、嚴重危害他人身體健康或存在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造成他人死亡或存在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假藥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假藥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是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一、銷售假藥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屬于什么犯罪
1、生產、銷售假藥罪屬于生產假藥屬于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類犯罪。
2、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3、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4、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三、假藥如何認定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3、變質的藥品;
4、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七條 [生產、銷售假藥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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