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罪的行為是怎樣的?
您好,有以下10個行為可認為是非法集資!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比較常見的是: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委托投資、委托理財進行非法集資。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最新的變化是:通過出售其份額并承諾售后返租、售后回購、定期返利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最近的變化:利用地下錢莊進行集資活動。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常見的是: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例如,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8、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9、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的一般特征有哪些?
一是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二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如未經批準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有的以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收購或包銷產品等方式支付回報;有的則以商品銷售的方式吸收資金,以承諾返租、回購、轉讓等方式給予回報;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法律的有關規定,在社會上吸收資金的一種行為。主要有四個特征要件: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 什么是 非法集資罪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違反法律、 法規 ,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資行為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危及社會穩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擊。對于某些危害較大的非法集資行為,依靠讓行為人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和行政責任的手段來規制是不夠的,而必須用刑事的手段來予以打擊。目前我國 刑法 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它們分別是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集資詐騙罪 、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和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依據《刑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該罪是目前我國發案最多的一種非法集資類犯罪。至于何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目前并無相應的司法解釋,但一般會參照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來理解。該《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在現實生活中,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一般比較容易理解和識別。如某房地產公司因資金緊張,以宣稱將給與高額利息或其他回報的方式直接向公眾借款,就屬于比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為。而對于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由于其形式多樣,并且經常花樣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對較難以被識別。如以發展會員、特許加盟店、專賣店、 代理 店等為名,許諾以高額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出售返租產權式商鋪的名義,宣稱低風險高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支持生態環保、發展綠色產業、植樹造林等為幌子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等。對于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需要我們結合非法集資的基本法律特征來加以識別。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 經濟犯罪 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下稱“《追訴標準》”)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 刑法規定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非法集資具體行為有哪些
非法集資具體行為有哪些? 根據《關于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 債務 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 集資詐騙罪 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 共同犯罪 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于 行賄 、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怎么才算非法占有為目的
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攜帶集資款逃匿的;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一、什么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1、取得和占有財物行為的非法性。非法占有的前提條件是行為非法。一是取得財物的行為非法,為法律所禁止,二是占有財物的行為非法,沒有合法的依據。
2、行為人對取得財物的實際控制性。非法占有的本質特征是占有,也就是對財物的實際控制,主要體現為對財物的直接掌握與管理。這種掌握與管理必須是直接的、現實的,而不是間接的、想象的。當然,在研究實際占有性的時候,也有一種行為人企圖非法占有,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實際占有,或者行為人自動中止了自己的行為,不再實施實際占有行為的情況,也是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3、對財物所有權的全面侵犯性。刑法中的非法占有與民法中的非法占有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不能混為一談。就民法的角度而言,非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對財物的占有,這是針對財產所有權四項權能之一的占有權而言的,而且有善意的非法占有和惡意的非法占有之分。只有當占有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對財物的占有屬于非法的情形下,法律才不予確認和保護。
4、非法占有財產目的的明確性。侵犯財產類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的目的,這是刑法所明確規定的,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就不能認定為刑法中的非法占有。司法實踐中,也遇到了一些不是出于貪利性動機而實施了財產型犯罪行為的情況。比如,因追索債款不成而盜竊債務人財物的,因對單位領導不滿而盜竊本單位財物泄憤所得的,等等。盡管犯罪動機不同,但行為的實質還是將不屬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財產非法占為已有,目的還是明確的。
5、非法占有財物行為應受刑罰懲罰性。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行為并不一定都是應當受到刑罰懲罰的行為,只有當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數額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標準時,才能對行為人處以相應的刑罰。
二、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分析方法
1、對照法。即根據案件的具體性質,對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只要實施了刑法分則條文中明確規定的行為的,都應當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搶劫罪、盜竊罪、搶奪罪、聚眾哄搶罪、合同詐騙罪等。
2、推理法。即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材料,按照非法占有的幾個方面特征逐一分析后加以綜合,從而推導出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正確結論。
3、反駁法。即在行為人拒不承認自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時,以所查證屬實的事實材料為論據,對行為人的辯解逐一進行反駁,能夠證實其辯解不能成立,而行為確實符合非法占有的全部特征的,即可以認定行為人的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三、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1.刑法分則對一些財產犯罪、經濟犯罪,明文規定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要件;此外,許多條文雖然沒有明文規定這一要件,但根據條文對客觀行為的描述、刑法條文之間的關系,也需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等都需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司法工作人員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是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要素,就不是構成要件要素。
2.事實上,國內外的刑事立法都表明,構成要件要素分為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當某種犯罪明顯需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根據相關條文明顯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時,刑法條文往往會省略關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規定。盜竊、詐騙、搶奪等罪就是如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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