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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涉及的非法拘禁怎么處罰,如何規定的?(非法拘留怎么處罰)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12-13 10:31:31

非法拘禁+持刀威脅,如何量刑?

由于經濟上的糾紛(后來經濟糾紛被派出所解決,責任不在我),我和他人起了語言上的沖突,但是我沒有罵他,因我我記得好像罵人也是犯法的。隨后該人將我限制在一個房間內,不準我出去,時間大約是30-60分鐘,由于緊張,沒有計算精準的時間,應該構成非法拘禁吧?期間沒有發生過肢體沖突,但其人手持大號菜刀堵在門口威脅我,揚言我敢走出去試試。不得已我只好報警,最后派出所筆錄認為,此事可提交法院。(附:期間和我同時被拘禁在屋內的還有一男一女,可作為證人)rn請問:此事在法律上應該如何量刑?謝謝回答!O(∩_∩)O
1.時間持續的長短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你的情況一個小時都不到則難以認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2.你的情況因為時間比較短,可能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只能最為治安處罰。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吨伟补芾硖幜P條例》第22條規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司法實踐中,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犯罪處理:(1)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拘禁無辜群眾,造成惡劣影響的:(2)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時間較長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殺的:(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4.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2020年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是怎樣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布了《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第6條規定: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時間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伴隨這一次司法解釋的頒布和施行,非法拘禁罪終于有了一個明確的時間上的入罪標準,司法實踐中的困惑和迷茫終于有了燈塔的領航。 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 1.時間犯 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單純時間犯,不需要其它情節和后果。 2.行為犯 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沒有時間上的具體要求,但需要實際上已達到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程度。 3.結果犯 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有拘禁行為即可構成,沒有時間和行為上的要求。 4.次數犯 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時間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同一人,累計超過12小時的,構成非法拘禁罪,不考慮拘禁的具體行為以及后果。對于拘禁一次12小時以及拘禁兩次累計12小時并無明確說法,實踐中可酌情參照。 非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除了上述多次非法拘禁同一人的標準,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還規定了人次標準,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即可構罪。鑒于此條是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的標準,一般主體實施的非法拘禁罪,應謹慎參照,可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參考上述多次短時間拘禁他人的時間標準考量。 5.身份犯 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相對其它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做了特殊規定,防止司法權濫用。在拘禁時間、行為、后果、次數上不受上述條件限制。對于明知無違法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即構罪。但對“非法拘禁”應嚴格界定,要把一些正當的取證工作與非法拘禁行為區別開,具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有配合調查的義務,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有配合作證的義務。 其他關于非法拘禁罪的主要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從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在今年4月9日之前,《刑法》及司法解釋中并沒有規定一般主體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只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行為明確了具體的刑事立案標準。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第四十條規定: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司法實踐中要注意劃清一般非法拘禁行為與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 一、考察非法拘禁罪的首要標準----“非法性”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扣押、拘押、禁閉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要界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立罪與否?首先要考察拘禁行為的“非法性”。 “非法性”分為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人無權拘禁他人?但使用強制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二是行為人有權拘禁他人?但違反法定程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二、考察非法拘禁罪的次要標準----“時間性” 對作為典型繼續犯的非法拘禁罪而言,持續時間的長短,對于行為的危害程度有直接關系。是否定罪,應綜合考慮拘禁行為的持續時間、手段、危害后果等多方面的因素。但是,目前我國《刑法》并沒有對非法拘禁的時間作出明確規定?,F在可以參照的依據是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以及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新頒布的《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根據上述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罪的時間要求為24小時以上,黑惡勢力利用軟暴力實施非法拘禁罪的時間要求為12小時以上,普通人實施非法拘禁罪時間參照以上執行。 但時間上并不是絕對的,特別對于普通人實施的非法拘禁罪,因為只是參照執行,所以如果其他情節特別輕微或有正當理由,拘禁時間超過12小時甚至24小時,也要謹慎入罪。 此外,《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規定的其他五種情形中,雖然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但并非說明沒有持續時間的要求,只不過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時間可以較短而已;至于要持續多長時間,還未有全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只能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具體情節加以把握。 三、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三個標準----情節的“嚴重性” 剝奪自由行為的危害性是否達到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程度?需要結合該行為的次數、人數、手段、危害后果、動機等多方面的因素加以綜合考慮。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拘禁行為,不應定罪處刑。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拘禁行為不應該認定為犯罪。時間過短、瞬間性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應當根據《刑法》第十三條“但書”中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換句話說,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在審判實踐中,非法拘禁時間的長短是必須認真考慮的,如情節輕微,危害不大,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四、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四個標準----法律規定的“銜接性” 在我國法律上,對非法限制或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行為的處罰依據有以下規定: 第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情節較重的“非法剝奪人身自由”行為處以刑罰; 第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睂η楣澼^輕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為處以治安管理處罰。 以上法律對拘禁這種侵犯他人人身自由行為區分輕重的處理方式,體現了法律中“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也體現了法律之間相銜接的邏輯性。因此,時間較短、情節輕微地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不應適用《刑法》相關規定,而應適用上述《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依法處以治安管理處罰,進行行政處罰即可。可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不一定構成非法拘禁罪,對于情節較輕微的,應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應處治安管理處罰。 五、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五個標準----索債型非法拘禁罪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為索取合法債務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 2000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對索取非法債務的情形進行了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常見的索債型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的持續時間較為復雜,若雙方未能就償還債務達成一致意見,可能發生債權人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的情形。認定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扣減雙方協商的時間。筆者認為應當分情形區別對待: (一)債權人“死磨硬纏”就是賴在債務人處不走,不宜視為限制了債務人的人生自由; (二)債權人以通過拉、扯、堵、綁限制債務人離開,開始計算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如果僅僅是口頭說“不還錢不能走”等,也不宜視為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 (三)債權人強行,通過拉、扯、綁等將債務人帶走時,開始計算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 如甲、乙之間有債務糾紛,甲前往乙處索要債務,上午10點到達乙處,開始協商,乙無意償還,雙方說來說去至下午15點。乙有事要離開,甲拉著乙不讓其離開,至18點甲看索要無果,自行離開。乙不能認為甲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時間為8個小時(10點-18點),最多也就是3個小時(15點-18點)。非法拘禁罪入罪的標準,尤其是持續時間的認定,涉及到行為人罪與非罪的問題,應慎重對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68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如何規定非法拘禁成立新立案標準

最新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為: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怎么判?

我朋友被催債的拘禁了一天,會受到什么處罰?
非法拘禁罪一般怎么判
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非法拘禁罪的認定,還要特別注意拘禁的時間對罪與非罪的影響。
刑法雖然沒有對本罪的成立作時間長短的限制,但是對于只拘禁了十幾分鐘甚至幾分鐘的情況,一般不應當以犯罪論處。這也符合刑法對于犯罪的界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
1、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未造成傷害后果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次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非法拘禁罪可以輕判嗎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嫌疑人想獲得法院的輕判,可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爭取對方的諒解,出具諒解書,也可以進行自首立功等的行為。
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非法拘禁罪可以判緩刑嗎
非法拘禁罪是可以判處緩刑的,但是需要符合被判處緩刑的條件。如不是累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等。
《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非法拘禁罪可以不判刑嗎
法院量刑會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是否累犯、有無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情節,以及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等因素確定。
非法拘禁的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諒解后,如果非法拘禁的犯罪情節比較輕的,可以不判刑,如果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建議及時委托律師,會見當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幫助,辦理取保候審;閱讀案卷,調取有利證據,查清案情,盡最大努力爭取最低刑期或緩刑,以免錯過最佳時機,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非法拘禁就是通過違法的手段達到目的,這種行為不可取,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不管在什么情況下,我們都要采到正常的方式,依法解決糾紛與爭端,切不可盲目行事,最后卻害人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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