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為人侵犯隱私權(quán)的法律規(guī)定主要有以下幾種:1、《憲法》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2、《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侵犯他人隱私的,會被判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3、《民法典》自然人享有隱私權(quán)。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quán)。4、《民事訴訟法》證據(jù)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zhì)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jù)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5、《刑事訴訟法》采取技術(shù)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zhí)行。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shù)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fā)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quán)。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quán)。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權(quán)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quán)。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證據(jù)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zhì)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jù)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采取技術(shù)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zhí)行。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shù)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采取技術(shù)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guān)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采取技術(shù)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機關(guān)依法采取技術(shù)偵查措施,有關(guān)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對有關(guān)情況予以保密。
一、侵犯別人隱私權(quán)在民法典是怎么規(guī)定的
我國法上的隱私被分為:私人生活安寧以及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私人生活安寧,有廣狹義之分,廣義的私人生活安寧實際上可以涵蓋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由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二款界定隱私時,將私人生活安寧與私密空間等并列,故此,該款中的私人生活安寧是指狹義的私人生活安寧,即自然人個人的生活不受他人非法侵擾的狀態(tài)。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應當說,這三者之間具有交叉重疊。因為私密空間往往進行的就是私密活動或存儲私密信息,如夫妻在住宅里的夫妻性生活,個人筆記本電腦或軟件程序中存儲的私人日記等。但也不完全重疊,因為公共空間中也有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例如,在餐廳大堂中,兩個朋友邊吃飯邊聊天,這也是私密活動,不能被他人竊聽或?qū)⒄勗拑?nèi)容公開。私密空間是與公共空間相對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第二項列舉了“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但不限于此,飯店、公園、銀行、車站等公共場所中也存在私密空間。此外,私密空間不僅包括物理上的空間,也包括無形空間,如電子郵箱、微信群、釘釘群等,也屬于私密空間。私密活動是指,自然人不愿意為他人知曉的活動,如親友的聚餐、朋友間談話等。
二、私密信息如何界定
私密信息也稱隱私信息。我國民法典沒有采取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的劃分,而是將個人信息分為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就私密信息的認定問題,應當說,有些是沒有爭議的,如個人的健康信息、犯罪記錄、財產(chǎn)狀況、性取向等,肯定屬于私密信息。但是,自然人的姓名、容貌、性別等,則不屬于私密信息,因為這些信息尤其是姓名本來就是社會交往使用的,不可能作為私密信息。有些個人信息是否屬于私密信息,存在爭議,如個人在網(wǎng)上的讀書記錄、網(wǎng)頁瀏覽信息等。由于我國法上對于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采取不同的保護方法,故此,今后司法實踐中區(qū)分二者就非常重要了。筆者認為,不能應權(quán)利人單方面決定某一信息是否屬于私密信息,即不能從權(quán)利人主觀認識出發(fā)界定私密信息,而應當首先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加以判斷,在沒有規(guī)定時,則應當基于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和價值的權(quán)衡,綜合考慮以下兩個因素,認定某一信息是否屬于私密信息:
1、該信息對于維護自然人的人身財產(chǎn)權(quán)益、人格尊嚴和人格自由的重要程度,越重要的,越可能屬于私密信息;
2、該信息對于維護社會正常交往、信息自由的重要程度如何,越重要的,越不屬于私密信息。
三、誰有隱私權(quán)
隱私僅僅是自然人所擁有的。因為保護隱私是與自然人的精神利益息息相關(guān)的,根本在于維護人格自由,保護人格尊嚴。也就是說,只有自然人針對隱私才享有需要法律保護的精神利益。至于法人、 非法人組織 并不存在隱私的問題。法人、非法人組織也存在不愿意為他人所知的活動、信息,也存在工作活動的秩序不被打擾破壞的需要,但這些要么屬于國家秘密、 商業(yè)秘密 ,要么屬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秩序或者公共活動秩序的范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quán)。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quán)。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權(quán)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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