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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刑訊逼供的能做什么,法律是怎么規定的?(刑訊逼供罪是指什么人對犯罪嫌疑人)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12-15 15:21:21

被刑訊逼供怎么辦

法律主觀:

遭遇刑訊逼供應該怎么辦向人民檢察院報案、控告、舉報。《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六條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遇到刑訊逼供,是需要及時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對于偵查人員的刑訊逼供,可以向檢察院、人民法院進行反映。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能阻止檢察院刑訊逼供的規定有哪些?

在看守所有可能出現刑訊逼供,如今檢察院的刑訊逼供也開始增加。刑訊逼供主要采取限制當事人在看守所、檢察院內正常人身自由活動的方法給予其身體上的折磨和精神壓力,從而逼迫其說出事實或承認從未犯過的罪行。解決的方法可以是錄音錄像或進行 監視居住 。那么能阻止檢察院刑訊逼供的規定有哪些? 一、《 刑事訴訟法 》有關規定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 逮捕 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或者 辯護人 有權申請 變更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 羈押 的案件,不能在本 法規 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 一審 、 二審 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 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傳喚 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 拘傳 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一十八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第一百二十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 死刑 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詢問時不得使用違法手段傷害嫌疑人。在必要的時候,可用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代替在看守所、檢察院內的審訊。屆時偵查人員數量也有規定,起到互相監督的作用,必要時也應錄音錄像。嫌疑人有權提出對自身的無罪辯護,口頭或書面形式都可以。

刑訊逼供輕傷判多少年

法律主觀:

一、刑訊逼供罪判好多年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二、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通過上文的介紹,可以知道,刑訊逼供是觸犯法律的違法行為,應該得到法律的制裁,通過國家機關的不斷完善相關制度,從而減少刑訊逼供造成的不良行為。如果您還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

《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應該怎么對刑訊逼供處罰

一、應該怎么對刑訊逼供處罰 刑訊逼供罪 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對于該罪的處罰,根據《 刑法 》第247條第1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二、刑訊逼供罪與一般刑訊逼供行為的區別在哪里? 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情節的輕重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頒發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 立案偵查 立案 標準的規定(試行)》關于對刑訊逼供的立案標準總體來講是比較妥當的,可作為刑訊逼供行為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參考。即: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2、致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錯案的;4、3次以上或3人以上刑訊逼供的;5、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的。 實踐中,刑訊逼供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多是為了急于破案,是因公犯罪,出發點是好的,因此,認定構成刑訊逼供罪,應該是行為已經造成了嚴重后果,如致人 傷殘 、自殺、死亡、精神失常等。這樣既便于在司法工作中掌握界限問題,又符合懲罰少數、教育多數的原則。專家認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正確的做法應是全面綜合分析整個案情,結合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作案手段、情節、次數、人數、造成的后果和影響等多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試行規定,來確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 三、刑訊逼供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刑訊逼供行為會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帶來身體和心靈上的創傷,當該行為達到一定嚴重程度時,有可能涉嫌犯罪。實踐當中,有的司法工作人員采用誘供、指名問供的方法獲取口供,不能認為是刑訊逼供;輕微逼供,危害不大的,也不宜認定為刑訊逼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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