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的量刑標準
包庇罪的量刑標準是,具體如下:
1、情節較輕或者一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主要指窩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窩藏、包庇罪行極其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包庇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1、報復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2、報復陷害,手段惡劣的;
3、報復陷害,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
4、報復陷害,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犯包庇罪的,除未成年人外,一般都有案底。案底是指犯罪人員的犯罪記錄。如果行為人因犯罪而被判處刑罰的,法院會及時將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等有關信息通報給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窩藏、包庇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 窩藏、包庇罪 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根據 刑法 第310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加重處罰事由:犯窩藏、包庇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窩藏、包庇的客體是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的;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時間較長,致使犯罪分子長期逍遙法外的;多次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二、窩藏 包庇罪 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體方面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 刑事訴訟 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 法規 定構成犯罪的人。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行為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繼續實施窩藏行為的,構成本罪。實踐中常見的窩藏方式有: 1、把犯罪分子藏匿于一定的處所,至于處所是否為行為人所有或占有、使用對窩藏行為的性質沒有影響。通過藏匿,使犯罪分子不容易被其它人發現,特別是不被司法機關發現,從而達到逃避刑事處罰的目的。 2、為犯罪分子提供錢財、衣物、食物及其它物品、使犯罪分子在逃跑過程中不為生活所困,更利于犯罪分子長期躲避,這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除藏匿行為以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方式。 3、其它幫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為,如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踐線和方向等。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窩藏罪 在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行為,過失不構成窩藏罪。區分窩藏的故意和過失的關鍵在于: 1、行為人是否明確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確告知行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為人是否應知道他人犯罪,如從他人的言談舉止和向行為人提出的種種要求中推斷出來。 3、窩藏行為是否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 雖然從上文可以看出,認定窩藏罪主要是從構成該罪的四個犯罪要件上著手,但在具體的實踐中,還要結合行為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綜合考量。如果行為人并不知道對方是有罪的人或是因受欺騙、蒙蔽而為其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作虛假證明的,不能認定其在主觀上具有故意,因而也就不能認定為窩藏罪,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包庇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 共同犯罪 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 窩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一條
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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