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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予賠償的決定,有異議申請人怎樣救濟?(申請國家賠償不予受理怎么辦)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12-17 10:30:15

民事訴訟被告不賠償怎么辦

民事訴訟被告不賠償怎么辦

  民事訴訟被告不賠償怎么辦,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遇上各種糾紛,這時我們一般都會先嘗試私下解決。如果嘗試未果,則會直接走法律途徑捍衛自己的權益。下面來看看民事訴訟被告不賠償怎么辦。

  民事訴訟被告不賠償怎么辦1

   一、民事糾紛對方拒絕賠償怎么辦?

  1、所說情形,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待法院判決生效后,一方仍然不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二、解決民事糾紛有幾條途徑?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為高明選擇。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后屏障。

  綜合上面所說的,民事糾紛發生之后就需要雙方及時的協商處理,如果侵權方不按規定進行賠償,那么就可以走法律的程序來解決,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只有證據齊全才能獲得法院的受理,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

  民事訴訟被告不賠償怎么辦2

   一、民事訴訟被告拒不賠償怎么辦

  民事訴訟被告拒不賠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具體程序及操作方式

  (一)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提交申請書

  《執行規定》61條明確規定:“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這就是說,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要向法院執行部門提交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遲延履行債務的情節以及對第三人的債權是否到期要進行審查

  (三)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債務通知書

  執行到期債權,應向第三人發出代為履行債務通知書,這是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債務時,必須明確第三人應履行債務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履行債務的數額及期限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四)第三人對到期債權提出異議的處理。

  《執行規定》第61條規定:“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規定》第63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制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因為這是實體法上的異議,關系到債權債務權利義務關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多少,是需要通過訴訟程序加以確認的。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也就是說,執行到期債權,第三人提出異議后,申請執行人認為第三人的.異議沒有道理,就可以代替被執行人的地位,向法院提起訴訟,待勝訴后再執行。此與《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是一致的。

  (五)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履行債務通知書就是法院強制執行的根據,執行裁定書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

  第三人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但是在對第三人作出強制執行裁定后,第三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不得就第三人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再強制執行。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的履行通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了債務或已被強制執行后,人民法院應當出具有關證明。

  第三人接到履行通知后無論是自動履行了債務,還是被法院強制執行了債務,其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務已在履行的范圍內消滅。此后被執行人不能再依據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向第三人主張債權。

   三、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

  (一)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二)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三)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四)代位權在內容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民事訴訟被告不賠償怎么辦3

   民事訴訟敗訴沒錢償還會被怎么處理?

  1、申請強制執行是一定要做的,不能因為對方可能沒錢就放棄自己的權利。

  2、可執行的前提是法院判決勝訴,且判決生效。法院會去查明對方名下的財產,如果是公司的話就是公司賬戶、實物出資等等;個人的話財產會廣一些,包括房產、賬戶、股票、車輛等等。

  3、不能執行的話,看各個法院法官的執行情況,可能會有區別。有些法院終止執行,被執行人可能沒有后果,如果是個人,有些可能涉及個人信用、限制消費、拘留等等,如果是公司的話,可能會處理法定代表人。

   民事訴訟敗訴方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幾種?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

  2、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

  3、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

  4、偽造、隱藏、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5、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問題作偽證的;

  6、妨礙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執行的;

  8、哄鬧、沖擊執行現場的;

  9、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果有異議怎么處理

一、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怎么辦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救濟方法主要有以下兩種:
1、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上級公安機關如果認為確實存在錯誤,可以撤銷,并責令重新做出。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或者接群眾投訴經審查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由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向法院提起訴訟
事實上,在實踐操作中,很少會發生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因此,當事人另外一種救濟手段即是通過向法院訴訟。因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通過取證、舉證和質證,并闡明理由,盡力推翻同處于證據地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法庭對交通事故認定予以質證后決定是否采信這項證據,并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怎樣復核
與公安交管部門打交道,很多情況下可以采取口頭形式表達訴求,在法律沒有特殊要求的情況下,包括口頭、信函、郵件、傳真等在內的形式應當是可以的。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復核,涉及證據、理由、法律適用上的許多問題,為了便于上級公安交管部門準確“把脈”,需要采取書面形式遞交申請。
據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可見,啟動復核程序,有五個限制性條件:
1、時間條件,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超期不會處理;
2、形式要求,遞交書面復核申請,不能采用口頭或其他形式;
3、遞交部門,做出事故認定交管部門的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
4、內容要求,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5、次數限制,只能復核一次,不能復核一次后認為不公正而再次申請復核。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間有沒有限制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于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證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5、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執行裁定不服的救濟途徑

一、對執行裁定不服的救濟途徑:
1.針對執行措施裁定,以行政復議形式糾正。
2.對執行程序的裁定,小編認為作出這種裁定是法院單方面行為,不涉及裁定的相對人。如發現確有錯誤,法院逕行修正即可。
3.對涉及實體的裁定,可建立類似于審判監督程序的執行監督程序。
二、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1.不予受理;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4.保全和先予執行;
5.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9.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三、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程序有:
1.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2.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3.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訴的請求和理由。

對裁定不服的救濟

法律分析:在民事案件中,被告對撤訴裁定不服的,不能上訴,只能提交撤訴裁定確有錯誤的證據,向法院申請再審,進行救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另外,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也規定,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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