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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倒塌致人損害的責任是什么,怎么承擔?(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怎么處理)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12-17 21:10:02

房屋倒塌適用什么原則

建筑物的安全問題關系到我們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建筑物因質量問題而倒塌所產生的后果是非常嚴重的。《民法典》對建筑物倒塌問題作出了全面的規定,不僅規定了在建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責任,還規定了已經交付的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責任。那么,建筑物倒塌的歸責原則是什么?以下就請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建筑物倒塌的歸責原則      1、針對在建建筑物倒塌的歸責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過錯推定責任,一方面規定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對在建建筑物倒塌承擔連帶責任,一方面又規定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便不承擔責任。法律推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有過錯,但給予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機會。      2、針對已經交付的建筑物倒塌的歸責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過錯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會對建筑物的倒塌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 二、高空墜物砸到人怎么辦      從法律的層面上講,高空墜物砸到人的,需要追究行為人相關的法律責任。那么具體有哪些法律責任呢?因為高空墜物與高空拋物是不同的性質,高空墜物往往不是行為人控制的,在高空墜物砸到人上的責任認定主要是民事層面。具體而言:      1、在達到民事責任認定標準的時候,應當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      (1)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明確的時候,應當承擔受害人的人身損害賠償。      (2)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3)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2、在發生高空墜物的事件后,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3、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4、果實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高空墜物引起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以上是整理的與“建筑物倒塌的歸責原則”的有關法律知識。建筑物倒塌的歸責原則針對在建建筑物和已經交付的建筑有所不同,在建建筑物倒塌的歸責原則是過錯推定原則,已經交付的建筑倒塌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若您還有什么法律疑問,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歸責原則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分析】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著于土地的永久性或臨時性的設施,如房屋、橋梁、碼頭、堤壩、隧道、涵洞、埋設的管道、路標、電線桿、廣告牌、腳手架、纜車、索道、護路林木等。倒塌、脫落、墜落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毀壞的常見危險。除此之外,凡是上述設施本身損壞而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均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夠證明建筑或者其他設施的塌落花流水是設計或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其承擔民事責任后有權向設計人或施工人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房屋倒塌砸死人誰負責

一、房屋倒塌砸死人誰負責
1、房屋倒塌砸死人誰負責,視情況而定:
(1)如果是房屋本身原因倒塌砸死人的,由房屋擁有人負責進行賠償;
(2)如果是因地震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房屋倒塌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侵權行為構成的四個條件是什么
侵權行為構成的四個條件如下:
1、行為人從事了民事違法行為;
2、造成了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事實;
3、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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