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如何行使賠償義務
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在提交起訴狀時,一并向法院主張行政賠償,并且可以在起訴狀依法列明當事人的賠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以及申請賠償的日期等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九條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3、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行政行為違法后如何賠償
怎樣賠償需要依據造成的損失而定。確認違法后先向行政機關要求賠償,在行政機關不賠償、賠償少、不履行約定的賠償數額時,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政機關對自己進行賠償。這種方式對抗性稍小,如果行政機關自覺,則可以順利地履行;如果行政機關不賠償或者不履行,還是需要向人民法院尋求救濟。當然,這種方式,雙方協商、談判的空間會大一些。
行政不作為國家如何賠償
行政不作為國家若是賠償一般只會支付現金,在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審議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將行政機關不作為納入國家賠償法的賠償范圍,但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并沒有出現“行政機關不作為”的字眼。對此,這并不是說國家行政機關不作為的行政行為已經構成違法的,不屬于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是關于行政賠償的范圍,其中第五款是“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如何進行行政訴訟財產賠償?
行政訴訟財產賠償的計算方式是: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等其他法定賠償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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