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律責任
1.建筑物、構筑物等脫落、墜落致害責任
法條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是指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某一個組成部分以及擱置物、懸掛物從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脫落、墜落。例如,房屋墻壁上的瓷磚脫落、房屋天花板墜落、吊燈墜落、屋頂瓦片滑落、房屋窗戶玻璃被風刮碎墜落、陽臺上放置的花盆墜落等。
責任主體: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有人是指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是指雖非建筑物等不動產的所有人,但依法或依約定享有管理權限的民事主體,如根據物業服務協議,物業服務可能成為小區公共部分管理人。使用人可以是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
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原則。損害發生后,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實踐中,有時損害的發生除了與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過錯有關外,還與其他人有關,但該其他人不直接對被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向被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該其他責任人追償。例如,房屋所有人與承攬人簽訂承攬合同,由承攬人為房屋安裝防盜網。由于承攬人的過錯,防盜網沒有安裝牢固,后來墜落將他人砸傷。房屋所有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對被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另外,由于防盜網的墜落與承攬人的過錯有關,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攬人應當向房屋所有人承擔責任。因此,房屋所有人對被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承攬人追償。
2.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致害責任
法條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造成他人損害的物品須是從建筑物中拋擲或建筑物上墜落的,如“重慶煙灰缸案”、“濟南菜板案”等典型案件中墜落的煙灰缸和菜板等。并且,本條的適用前提需難以確定具體的侵權人,即受害人無法證明具體侵權人,法院也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
責任主體: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使用人是指損害發生時占有使用建筑物的人,并且與損害具有因果關系的可能性較大。
舉證責任倒置。如果有證據能夠確定具體的侵權人,則直接由該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無須再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人的情況下,按照社會生活實踐經驗、科學手段以及其他方法,推測認為拋擲物、墜落物有可能是從某人使用的建筑物中拋擲或墜落的,則該使用人就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此時,由建筑物使用人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如果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要對被侵權人受到的損害進行補償。
3.物業的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造成建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
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毀、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二、刑事法律責任
1.高空拋物犯罪
(1)罪名認定:對于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犯)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實害犯)處罰,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從重處罰情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1)多次實施的;
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高空墜物犯罪
高空墜物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有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責任事故罪。
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過失致人重傷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空墜物屬于一般民事侵權,應當由侵權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若正在施工的單位出現高空墜物事件,應由施工單位和建筑單位負責。若建筑物已經施工完成,為所有人所擁有,高空墜物事件發生后但找不到明確的侵權人的,則采取 過錯推定 的歸責原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即物業公司),承擔法定責任。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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