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案件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1、案件中止審理的情形如下: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第一百四十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二、一般訴訟的流程是什么
1、準備起訴狀及證據;
2、到法院立案繳費;
3、等待對方答辯,舉證;
4、開庭審理;
5、一審判決或調解;
6、二審開庭審理;
7、執行。
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
一、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1、中止審理的規定如下: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評議、判決】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二、中止審理的適用情形包括什么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脫逃的;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案件中止審理什么意思
案件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情況影響了審判的正常進行,而決定暫停審理,待其消失后再行開庭審理。
中止審理原因具體如下:
1、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中止審理是指在審判過程中,出現了某些使審判活動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審判人員決定暫時停止審判活動,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4、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后,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5、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中止審理的行訴規定: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使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綜上所述,中止審理是因為出現某些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案件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正常的審理,無論在刑事、民事或是行政案件中,都存在中止審理的可能性,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是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條件
民事案件中止審理是指在審理過程中,由于某些原因,法院暫停了案件的審理程序,等待一定條件滿足后再繼續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條件如下:
1. 訴訟標的物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依法劃歸管理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中止審理案件,等待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解除后再繼續審理。
2. 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訴訟或仲裁案件,且該案件的判決結果對本案有重大影響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中止本案的審理,等待其他案件的結果出來后再繼續審理。
3. 一方當事人死亡,且未經處理或者未知其繼承人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中止本案的審理,等待繼承人的確定后再繼續審理。
4. 本案需要進行鑒定、勘驗、檢查等程序,但是暫時無法進行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中止本案的審理,等待相關程序的進行后再繼續審理。
5. 當事人申請中止審理,且法院認為有合理理由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中止本案的審理,等待申請人提出的理由消除后再繼續審理。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案件中止審理并不是常規的審理程序,只有在符合以上情況下才能中止審理。同時,中止審理的時間也應該盡可能的短,以免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二)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后,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七)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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