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監外執行的手續的辦理程序是:1、由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報經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生活衛生部門對病情診斷的鑒別進行審查;2、對材料齊全、符合提請條件的,提交監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評審委員會評審等。
法律依據:《監獄暫予監外執行程序規定》
第六條 對在監獄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應當組織對罪犯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也可以向監獄提出書面申請。
第七條 監獄組織診斷、檢查或者鑒別,應當由監區提出意見,經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報分管副監獄長批準后進行診斷、檢查或者鑒別。
對于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懷孕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委托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病情診斷或者妊娠檢查。
對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監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小組進行鑒別。
第十一條 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應當由罪犯本人或其親屬、監護人提出保證人。無親屬、監護人的,可以由罪犯居住地的村(居)委會、原所在單位或者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推薦保證人。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對保證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填寫《保證人資格審查表》,并告知保證人在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應當履行的義務,由保證人簽署《暫予監外執行保證書》。
第十二條 對符合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監區人民警察應當集體研究,提出提請暫予監外執行建議,經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后,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
第十八條 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復核異議不成立的,監獄應當將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相關材料送人民檢察院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后,監獄刑罰執行部門應當將監獄暫予監外執行評審委員會暫予監外執行建議和評審意見連同人民檢察院意見,一并報請監獄長辦公會議審議。
監獄對人民檢察院意見未予采納的,應當予以回復,并說明理由。
法律分析:監外執行的申請,對于罪犯卻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罪犯所在單位可提供有無偽病、偽病詐病以及自殺、自殘等情況供醫生參考。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書面一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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