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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辦案(刑事案件三個階段流程時間)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12-22 01:11:01

刑事案件怎么辦理

如何辦理刑事案件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法律咨詢:

      您好,如何辦理刑事案件?      律師解答: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依照法制對刑事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拘留、預審、執行逮捕,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一、受理立案。      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接受、問明情況后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經過審查,對于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應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二、破案、銷案。破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對于符合破案條件的案件,辦案部門應當制作《刑事案件破案報告書》并制作《刑事案件破案報告書》。      經過偵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1、沒有犯罪事實;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對于需要撤銷的案件,辦案部門應當制作《呈請撤銷案件報告書》同時制作《撤銷案件通知書》。三、采用強制措施。      1、拘傳,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拘留,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并通知其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拘留后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在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月。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可以延長至30日。      5、逮捕,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在24小時以內必須進行訊問并通知其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羈押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      常見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1、殺人案。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未遂的;“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過失殺人的。      2、傷害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重傷的;過失傷害致人死亡、重傷的。      3、強奸案。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      4、拐賣婦女兒童案。拐賣婦女、兒童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以暴力脅迫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強行奸污的,限制被拐賣婦女、兒童人身自由的;收買又出賣的。      5、搶劫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      6、盜竊案。盜竊槍支彈藥(含小口徑步槍)、爆炸物品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累計數額較大以800元,數額巨大以8000元,數額特別巨大以40000元為起點。      7、詐騙案。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比照盜竊案立案標準)。      8、搶奪案。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比照盜竊案立案標準)。      9、敲詐勒索案。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比照盜竊案立案標準)。      10、故意毀壞財物案。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11、放火案、決水案、爆炸案、投毒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河流、水源、森林、等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過失犯罪的。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刑事案件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辦案流程: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1、偵查: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審判: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后,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號修訂發布 根據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號《公安部關于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履行職權,規范辦案程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第四條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五條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六條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第七條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建立、完善和嚴格執行辦案責任制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等內部執法監督制度。

  在刑事訴訟中,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決定或者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也可以指令下級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下級公安機關對上級公安機關的決定必須執行,如果認為有錯誤,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第八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第九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法律主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履行職權,規范辦案程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由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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