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公布的《 訴訟費 交納辦法》的規定,各類案件的法院訴訟費收取標準如下: 一、財產案件:根據 訴訟 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訴訟標的額×2.5%-200元;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訴訟標的額×2%+300元;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訴訟標的額×1.5%+1300元;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訴訟標的額×1%+3800元;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訴訟標的額×0.9%+4800元;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訴訟標的額×0.8%+6800元;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訴訟標的額×0.7%+11800元; 9.超過1000萬元至2021萬元:訴訟標的額×0.6%+20210; 10.超過2021萬元:訴訟標的額×0.5%+41800元。 二、執行費(申請人不預交)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每件50元至500元; 2、不超過1萬元:每件交納50元; 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執行金額×1.5%-100元; 4、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執行金額×1%+2021元; 5、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執行金額×0.5%+20210元; 6、超過1000萬元:執行金額×0.1%+67400元。 三、保全費 1、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每件30元; 2、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 :1%; 3、超過10萬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過5000元。 四、 離婚 案件:每件50-300元,超過20萬元的部分收0.5% 五、侵害人身權案件:每件100-500元,超過5萬至10萬的部分,收1%;超過10萬的部分收0.5%。 六、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50-100元。 七、 勞動爭議 案件: 每件10元。 八、 知識產權 糾紛案件:無爭議金額的,每件500-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 九、破產案件:依據 破產財產 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破產申請費 清算 后交納。 十、 商標 、 專利 、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十一、 管轄權異議 :異議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十二、申請支付令: 按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十三、申請公示催告:每件交納100元。 十四、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每件交納400元。 十五、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 合并審理 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法律客觀:司法鑒定 收費管理辦法第八條 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收費,根據訴訟標的和鑒定標的兩者中的較小值,按照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具體比例如下: (一)不超過10萬元的,按照本辦法附件中所列收費標準執行; (二)超過1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對于標的額較大的,可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 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司法鑒定收費金額上限。 本條第一款所稱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收費,只適用于司法鑒定中物證類的文書鑒定和痕跡鑒定中的手印鑒定,不適用于其他鑒定。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一般不涉及財產分割的話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如果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撤訴或者和解的訴訟費可以減半。
法律客觀:《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