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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哪些(對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12-22 13:28:05

野生動物造成的損失怎么賠

第一條為補償單位和個人因保護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的損失,預防和控制野生動物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受到本市確定給予補償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野生動物)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補償。前款所稱確定給予補償的野生動物范圍,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第三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野生動物造成損失補償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造成損失的認定、核實和補償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野生動物造成損失情況的調查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野生動物造成損失的預防控制、宣傳培訓和損失補償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野生動物造成財產損失的補償費用,由區(縣)財政負擔。發生較大范圍野生動物損害造成較大數額財產損失的,市級財政對相關區(縣)給予適當補助。第五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下列工作,預防和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損失:
(一)組織開展相關野生動物物種資源調查,制定防范措施;
(二)設置警示牌,發放宣傳手冊,利用電視、廣播、報刊宣傳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和保護防護知識;
(三)組織開展有關野生動物生物習性、防護技術等內容的培訓工作;
(四)研究并綜合運用預防和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損失的工程技術和生物技術。對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的單位和個人,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扶持。第六條當事人發現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損毀、圈養的家禽家畜受傷或者死亡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補償申請。當事人提出補償申請,應當填寫全市統一制式的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損失的財產種類、數量、所在地點等基本情況的說明;
(二)財產損失現場情況的證明材料;
(三)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證明材料。第七條接到補償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到現場進行調查;損失情況調查清楚的,應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補償申請相關材料和初步處理意見一并轉報本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第八條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核查確認,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補償或者不予補償的意見,并將意見內容在本部門網站和損害事件發生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現場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重新組織調查。公示期滿,沒有異議的,由損害事件發生地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出補償決定,向申請人一次性發放補償費。第九條野生動物造成財產損失的補償費,根據預防控制措施采取情況,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一)農作物損失,按照核實的損失量和當地區(縣)上一年度該類農作物的市場平均價格計算,補償全部損失的60%至80%;
(二)家禽家畜受傷的,補償實際發生治療費的50%至70%,最高額不超過該類家禽家畜價值的50%;
(三)家禽家畜死亡的,補償費按該類家禽家畜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補償全部損失的60%至80%。第十條因保護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損失,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可以依法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救助。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當地民政部門應當適時給予救助。第十一條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應當對野生動物造成損失的補償、調查勘驗、宣傳培訓、預防控制等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第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一)刁難、拖延、不按規定時限調查野生動物造成損害事件或者發放補償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徇私舞弊,為他人虛報、冒領補償費提供幫助的;
(三)瀆職、失職,造成補償費被冒領的;
(四)貪污挪用補償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6年修正本)第十九條?因保護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

我國保護野生動植物的法律法規

第一條 為保護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各級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有違反保護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法律法規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開除處分: (一)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 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使用林地,導致林地毀壞或改變林地用途的; (四) 違反保護森林資源法律法規,以其它方式毀壞林木的。 組織、策劃、煽動、指示或強迫他人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比照前款第(一)、(二)項規定加重處分。 第四條 違反林木更新規定,未按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更新期限、方式、標準、面積完成林木更新造林任務,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警告、記過處分。 第五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規定,獵捕、殺害、運輸、郵寄、攜帶、出售、收購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或其制品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 第六條 違反狩獵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的,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的,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記大過處分。 第七條 違反森林病蟲害防治規定,隱瞞、虛報森林病蟲害發生情況或除治不力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八條 違反森林植物檢疫規定,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造林,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森林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或者擅自改變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規定用途的,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九條 因領導措施不力,致使森林消防建設指標和制度得不到落實的,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重大森林火災事故的,給予記過大以上行政處分。 第十條 存在森林火災隱患,經護林防火指揮部或林業主管部門通知仍不整改消除的,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重大森林火災事故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在得知森林和其他林木發生火災后,不及時采取措施組織撲救,指使損失擴大的,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 違反森林火災報告制度,發生森林火災不及時上報,或者瞞報、大火小報等弄虛作假的,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因上述原因使火災得不到及時撲救以致造成重大森林火災事故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從事森林資源保護、林業監督管理工作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森林資源破壞或不及時、主動制止有關破壞行為的,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記大過處分至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 偽造、藏匿、銷毀證據的; (二) 打擊報復檢舉、揭發人的; (三) 屢犯不改或者不糾正違反保護森林資源法律法 規行為的; (四) 阻饒、妨礙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公務的; (五) 有其他從重或加重處分情節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 情節顯著輕微,損失不大的; (二) 主動檢查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并及時糾正,積極挽回損失的; (三) 檢舉、揭發他人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情況屬實 的; (四) 有其他從輕或減輕處分情節的。 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指破壞森林資源情節較重、情節嚴重的標準分別為: (一) 盜伐、濫伐、破壞珍貴樹木1株以上的,即為情節嚴重; (二) 盜伐其他林木0.5立方米以上不足1立方米,或者幼樹10株以上不足50株的,為情節較重;盜伐林木1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株以上,或者相當與上述損失的,為情節嚴重。 (三) 濫伐其他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或者幼樹100株以上不足250株的,為情節較重;盜伐林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50株以上,或者相當與上述損失的,為情節嚴重。 (四) 毀壞成材樹10株以上不足50株的,或者幼樹50株以上不足100株,或者毀壞林木價值不足3000元的,為情節較重;毀壞成材樹50株以上,或者幼樹100株以上,或者毀壞林木價值3000元以上的,為情節嚴重。 (五) 破壞林地或者毀壞森林植被面積0.1公頃以上不足1公頃的,為情節較重;1公頃以上的,為情節嚴重。 (六) 違反規定,殺害、運輸、郵寄、攜帶、出售、收購國家一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1只以上的,或者二類、三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3只以上的,為情節嚴重。 (七) 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發生火災后,不及時采取措施組織撲救,致使受害林地面積達100公頃以上不足1000公頃的,為情節較重;1000公頃以上的,為情節嚴重。 第十七條 本規定中所說的重大森林火災是指著火面積在100公頃以上,以及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中的林木材積按活立木材積計算,幼樹包括苗木。對盜伐、濫伐、故意毀壞的林木,無法測定材積,又不是幼樹的,按照幼樹株數計算;經濟林未進入盛果期的,按幼樹計算,進入盛果期的,按當年或上一年果品產量和市場價格計算。 第十九條 林業主管部門查處的違反保護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法律法規的案件,認為需要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移送有關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按照程序辦理,有關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應將辦理結果告知林業主管部門。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省監察廳、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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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保護動物制定的法律

我國關于保護動物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經1988年11月8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修訂通過,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野生動物保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國家保障依法從事野生動物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等保護及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培育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五條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相關保護規劃和措施,并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預算。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野生動物保護活動,支持野生動物保護公益事業。
本法規定的野生動物棲息地,是指野生動物野外種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區域。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和機關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關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七條 國務院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志愿者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活動。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野生動物保護知識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摘錄)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第三百三十七條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摘錄)第三條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對侵占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第七條國務院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自治州、縣和市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第八條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第十七條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許可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廣西牡族目治區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摘錄》第三條從國外進入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二物種的,分別按國家重點保護一、二級野生動物進行管理,屬附錄三物種的,按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管理。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第六條工商、公安、海關、動植物檢疫、公路、鐵路、民航、航運、郵電、旅游、飲食服務等部門應當按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做好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第八條鼓勵對陸生野生動物進行馴養繁殖、科學研究工作。扶持具備資金、場地、技術、種源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的馴養繁殖及科學研究工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馴養繁殖陸生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建立野生動物譜系、檔案。馴養繁殖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馴養繁殖許可證。不得超越許可證規定范圍馴養繁殖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第十條經營利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陸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第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走私或者非法捕殺、收購、出售、加工、利用、運輸、攜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禁止為上述違法行為提供工具和場所。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產品制作、發布廣告,不得利用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進行妨礙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宣傳。賓館、飯店、酒樓、餐廳、招待所和個體飲食攤點等,不得用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名稱或者別稱作菜譜招徠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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