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改變管轄是啥意思?
審查起訴階段改變管轄是指案件在受理后,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如果發生并不具備管轄權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來對管轄權進行移送處理,具體情況下還需要對具備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確定。
審查起訴階段改變管轄是指案件在受理后,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如果發生并不具備管轄權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來對管轄權進行移送處理,具體情況下還需要對具備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確定。一、審查起訴階段改變管轄是啥意思? 國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二、審查起訴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對于審查起訴階段,是由檢察機關根據其司法職能來進行處理的,檢察機關在發現受理法院并不具備管轄權的情況下,是必須要進行移送管轄處理的,其目的在于維護司法的公平正義,避免因管轄權錯誤而導致司法判決的無效。
案件進入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法律主觀: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怎么辦案 凡需要提起 公訴 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 第三百三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查明: (一) 犯罪嫌疑人 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單位犯罪的,單位的相關情況是否清楚; (二)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危害后果是否明確; (三)認定犯罪性質和 罪名 的意見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及酌定從重、從輕情節; 共同犯罪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認定是否恰當;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認罪認罰; (五)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證明相關財產系違法所得的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證據的清單、復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 (六)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無應當排除非法證據的情形; (七)采取偵查措施包括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完備; (八)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九)是否屬于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有無附帶 民事訴訟 ;對于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十一)采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對于已經 逮捕 的犯罪嫌疑人,有無繼續 羈押 的必要; (十二)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十三)涉案財物是否查封、扣押、凍結并妥善保管,清單是否齊備;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文件是否完備。 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審查起訴階段意味著判刑嗎
不一定進行判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查起訴的時間為一個月,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就是一個半月。但如果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時間為一個月,案件送到 檢察機關后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時限。
一、審查起訴階段就會判刑嗎? 還沒,審查起訴是檢察院公訴科的工作,下一步就起訴到法院,然后就開庭,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為六個半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查起訴的時間為一個月,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就是一個半月。但如果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時間為一個月,案件送到 檢察機關后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時限。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因此,審查起訴的最長時間為六個月另半月。 案件不管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只要符合以下規定內容都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以下有分為幾個情況:二、審查起訴階段可以取保候審嗎 1、刑事拘留階段 刑事拘留一般期限為14天;流竄作案、結伙作案的為37天。此時,因犯罪尚在初查階段,偵查辦案機關在刑事拘留階段將搜集對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全部證據,以便確定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而需要逮捕。如果不需要逮捕,則可以取保候審。因此,刑事拘留階段是申請取保候審的第一有利時間。 2、逮捕后的偵查羈押階段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階段,一般偵查羈押期限2個月 案情復雜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四類”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延長2個月 "四類"案件可能判處10年以上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最長7個月期限。 3、逮捕 逮捕即意味著“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而且“逮捕必須經過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此,逮捕后申請取保候審的難度加大。 但不排除辦案機關“匆忙”逮捕情形,逮捕后因相關證據的收集,辦案機關反而認為可以取保候審,此時當事人及其家屬應當抓住有利機會爭取取保候審。 我國的法律法規會在各個方面都規范著公民的各項行為,如果犯罪嫌疑人做出了違法行為后,不僅會給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危害,同時也會影響到社會的公共治安,所以在發生了違法行為后,司法機關是會對犯罪事實進行立案調查,同時會根據造成的后果確定最終處罰決定。
刑事公訴案件的三個階段
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
刑事案件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具體情況如下:
(1)偵查階段。普通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貪污、瀆職案件由檢察院偵查,監獄、軍隊、鐵路、森林、海關等部門負責其職權范圍內的刑事案件偵查;
(2)審查起訴階段。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期限為一個月,可延長半個月;
(3)審判階段。由人民法院或者各專門法院負責。期限是二到三個月。
刑事案件的罰金規定標準是什么
1、無限額罰金制。即刑法分則僅規定選處、單處或者并處罰金,不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自由裁量的具體數額;
2、限額罰金制。即指刑法分則規定了罰金數額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規定的數額幅度內裁量罰金;
3、比例罰金制。即以犯罪金額的百分比決定罰金的數額;
4、倍數罰金制。即以犯罪金額的倍數決定罰金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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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職能管轄】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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