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孕婦遭遇社會和工作生活中不公正待遇,可向所在單位工會反映工作情況,向當地婦聯、勞動仲裁局反映情況,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面對工作上不合理安排,主動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以維護自身權益;也可向有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士尋求法律保護,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合理的法律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孕婦犯法了怎么處理
孕婦犯罪后的刑罰量刑有一定的特殊保護,但不意味著孕婦犯罪可以免除刑罰。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予以監視居住;正在懷孕的罪犯應當停止死刑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處于懷孕期間,此時司法機關一般不會立即判刑,而是會先要求其繳納質保金之后,辦理取保候審的手續。任何犯罪孕婦在取保期間,司法機關的職員會監視該犯罪主體,知道其順利將孩子分娩之后,該犯罪婦女會被判處刑罰。根據相關法律法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具體如下:
1、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懷孕的,可取保候審;
2、對于符合逮捕條件,但是懷孕婦女,可以對其采取監視居住的措施;
3、對于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對于在執行死刑時發現懷孕的罪犯,應立即停止執行;
4、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懷孕婦女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孕婦犯法了怎么處理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br>(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民法典孕婦權益保護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如何保護胎兒利益
民法典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二、《民法典》中關于胎兒利益保護的具體內容
1、生命權。生命僅指出生后自然人的生命。胎兒雖然是生命形成的必經階段,但未出生前他的生命和母親是一體的,他所享有的利益也都是在出生后才能實現。
2、健康權。胎兒的健康權指的是其在孕育期間所享有的生理機能正常發育的權利。法律未規定胎兒的健康權意味著胎兒在孕育期間受到的諸如環境、藥品、醫生失職造成的疾病、畸形等其他危害得不到相應的補償。這是對胎兒權益的嚴重損害。
3、財產繼承權顧名思義,財產繼承權主要表現在繼承法中規定。我國民法典規定:遺產分割時對胎兒的遺產繼承份額做出明確規定,需要跟出生的孩子一樣保留繼承份額,但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需要將保留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4、受遺贈權。雖然在民法典規定的受遺贈人享有受遺贈權,胎兒尚未出生,被認為不是法律上的自然人,胎兒并沒有受遺贈權。雖然規定了受遺贈權,但需要進一步思考仍存在弊端。假如在遺囑明確表示將遺產遺贈給胎兒,當出現胎兒沒有出現的情況,是否由胎兒的母親代其享受這項權利,會存在爭議。而胎兒不幸沒有出生,那么該權利應該歸屬于誰便不得而知。
三、準生證有效期多久
準生證即為現在的生育服務證,可在雙方任何一方辦理,現多數地方已經廢除了準生證。生育服務證有效期限一般為半年到一年,最長三年。具體各地期限不同,需到當地的計生部門詳細咨詢。持證人需要延長有效期的,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延長期限的申請??偟膩碚f,民法典的出臺加強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有助于胎兒的成長,這一點我們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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