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姓名等個人信息;其次,寫明請求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鑒定機構對申請人的進行鑒定,然后寫明事實與理由,最后,申請人簽字并注明時間。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法律分析: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申請書的內容包含以下: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單位名稱(要寫全稱),地址,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職務。
二、申請事項:
(一)請求對醫院醫療過錯進行鑒定;
(二)請求對申請人傷殘等級進行鑒定;
(三)請求對申請人繼續治療康復所需費用進行鑒定。
三、事實和理由:
寫明事實經過及要求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理由,可分兩段寫,第一段寫事實,第二段寫明理由。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
司法鑒定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
(三)委托鑒定的要求;
(四)委托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
(五)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
(六)鑒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七)鑒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四、寫明落款:包括申請人姓名、時間、法院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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