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綁架罪成立形態的劃分標準,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主要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刑法將綁架罪列入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可見其立法本意著重強調被綁架人的人身權利,況且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只將“致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作為綁架犯罪情節嚴重的行為,而未將勒索財物的數額及其他非法目的內容作為法定情節加以考慮。因此,應以綁架他人的行為是否得逞作為區分綁架犯罪既遂未遂的標準。第二種意見認為,綁架罪包括綁架和勒索犯罪兩種行為,綁架他人并非行為的犯罪目的,勒索財物或達到其他非法目的才是行為的犯罪目的,而目的未達到則說明犯罪未得逞。因此,應以勒索財物或其他非法目的是否達到作為綁架罪既遂未遂的劃分標準。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綁架罪的量刑標準: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殺害被綁架人即綁架殺人既不是結果加重犯,也不是情節加重犯與所謂包容犯,而應理解為結合犯。之所以將其規定為結合犯而且提高法定刑,是因為兩種行為常常容易一起發生,而且一起發生時導致不法程度明顯加重。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不只是容易在綁架既遂后發生,同樣容易在著手綁架時因為被害人反抗等原因而發生。
綁架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主體要件為年滿16周歲的自然人;
2、具有主觀方面的故意;
3、侵犯的客體為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
4、客觀方面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綁架罪的立案標準為: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綁架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就應當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依照 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或者無期徒刑,并處 罰金 或者 沒收財產 ;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 綁架 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 死刑 ,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 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后,由于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 2、由于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采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 綁架他人后,又實施 故意傷害 ,故意殺人行為的,被 綁架罪 所包容,不單獨定罪。如實施強奸等行為的,則應實行 數罪并罰 。 知識延伸: 綁架罪與 非法拘禁罪 的區別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實際上存在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兩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而且,綁架罪在客觀上也必然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剝奪的方法與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沒有質的區別,都可以是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綁架方法構成;兩罪中將被害人綁架、劫持的空間特點也一樣,既可以是就地不動,也可以是將被害人擄離原所在地。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主要在于,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求有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滿足行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與此相應的勒財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實行行為。而非法拘禁罪僅要求行為人具有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實踐中,涉及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界限區分問題的主要是為索債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案件。本法第238條第3款明確規定:為索取 債務 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我們認為,對于索債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案件,處理時應注意,如本法頒行前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與本法沖突的,不應再參照適用,并應從這樣幾個方面注意區別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之界限: 1、本條第3款規定的“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債務,為索取非法債務如賭博債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應以綁 架罪定罪處罰。 債權債務 關系不明的,行為人確系出于索取合法債務的目的而實施綁架行為的,應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但是,對于行為人與他人有債權債務關系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案件,也要認真考察行為人的真實意圖,對行為人綁架、扣押人質而目的不在于索取債務的,對行為人仍要以綁架罪定罪處罰。 2、為索取債務綁架他人后,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索得債務后,又索取額外財物或以人質相挾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為人同時觸犯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兩個 罪名 。但應視此情況為想象競合犯(實施一個索取財物行為,而財物中既有債務又有額外財物時)或吸收犯的形態,對行為人以綁架罪一罪處理。 以上就是綁架罪如何判刑的回答,望采納。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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