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
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監視居住條件有: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法律分析】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公安機關根據案情需要,可以暫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船)駕駛證件。這主要是考慮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當其離開往處或者居所時,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對犯罪嫌疑人執行監視居住的機關暫扣被監視居住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船)駕駛證件,可以對被監視居住人進行必要的限制,有利于對其實施有效的監督和管理,促使他遵守有關規定。公安機關決定監視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執行。監視居住的執行機關是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這主要是從派出所的性質及有利于辦案的角度考慮的。但是,由于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的犯罪嫌疑人涉及到經濟領域的犯罪案件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這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地位比較敏感,對其監視居住后,公安機關辦案部門還應當積極協助派出所執行,這對查清全案、依法做出處理決定將更為有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逮捕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前款第三項中的扶養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撫養和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贍養以及配偶、兄弟姐妹之間的相互扶養。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依新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監視居住的條件
對于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等的犯罪嫌疑人是可以實行監視居住的。主要是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監視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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