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代位追償的前提條件如下:
1、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者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2、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金。
3、代位求償權的金額以給付的保險金額為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
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法律分析: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應當具備以下要件:1、該保險合同為財產保險合同;2、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3、保險人在賠付保險金的限度內取得向造成損失的第三人追償的權利;4、第三人不得為被保險人善意的家庭成員或其他組成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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