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假冒專利罪的特征是:
1、主體是一般主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構成。
2、主觀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獲取經濟利益的目的,但也有的是出于損害他人的聲譽,破壞他人專利權益的目的。
3、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專利管理法規,在法律規定的專利有效期限內,假冒他人被授予的專利,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分析:假冒專利罪的構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專利所有權和國家的專利管理制度;2、客觀要件:(1)具有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2)假冒專利的行為必須是發生在專利權期限內。(3)情節嚴重是構成本罪的必備要件;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八十四條 下列行為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后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于假冒專利行為。
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法律分析:假冒專利罪,是指違反專利法規,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行為。指違反國家專利法規,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行為。假冒專利罪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而冒充專利行為和專利侵權行為則完全被排除在刑罰處罰之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九條 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二)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三)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五)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所列措施。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兩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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