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責任的免責事由
一、無過錯責任的免責事由 無過錯責任基本都是存在于特殊侵權行為中,免責要么是受害人自己的過錯要么是第三人的過錯要么是不可抗里。國家工作人員侵權的,不免責,合法侵權是補償責任,違法侵權是賠償責任。 (一)高度危險作業免責事由:不可抗力和被害人的故意。 (二)環境污染的免責事由:不可抗力并且進行了即使的補救措施,和污染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 (三)公共場所施工造成損害的免責事由:第三人的過錯或被害人的故意 (四)飼養動物傷人的免責事由:受害人的故意或第三人的過錯 (五)雇傭關系中,雇工傷人或受傷,雇主的免責事由:第三人的過錯,雇工傷人行為與雇傭內容無關,雇工受傷,雇工自己的故意 (六)交通肇事,無過錯責任,即使沒有過錯,機動車也要承擔最多百分之十的責任 (七)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損害的,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八)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免責事由:無因果關系因果關系 (九)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無因果關系 (十)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二)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免責條款無效的一般情形包括: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將免責條款訂入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 3、免責條款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4、免責條款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5、免除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生責任的條款無效; 6、免除根本性違約所生責任的條款無效。三、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 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同時也規定了在具備某些條件時,可以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責任。具體情形如下: (一)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二)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三)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五)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六)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生態破壞侵權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法律分析:環境污染侵權是指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一)不可抗力 一、是不可抗力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二、是對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及時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損害。具備了這樣兩個條件的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責。對免責條件限制嚴格,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得到賠償,這樣的規定是有積極意的。
(二)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害后果 第三人過錯造成受害人污染損害,構成免責條件,一、是要當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損害;二、是加害人要對第三人過錯舉證;三、是這種免責條件適用于一般的環境污染損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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