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罰妨害行政訴訟的行為
法律分析:妨害行政訴訟的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調查決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調查、執行的;
(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五)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以哄鬧、沖擊法庭等方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和執行的人員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有什么?
一、對妨害民事 訴訟 的強制措施有什么? 法律依據:最新《 民事訴訟法 》第十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 傳喚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 拘傳 。 第一百一十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 證據 ,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 證人 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采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 非法拘禁 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 債務 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綜上所述,因為民事訴訟對于每個公民來說是可以挽回自己遭遇不公正待遇的重要手段而不應該有任何的他人干擾來影響妨害了最后的判決,所以只要是在法庭上有阻礙正常程序的行為都可能面臨拘留或者罰款等方面的刑事或者民事的處罰。
虛假訴訟中律師參與的責任是什么?
一、虛假訴訟中律師參與的責任是什么?
虛假訴訟中律師參與的責任是民事賠償責任以及刑事責任。如果律師虛假訴訟的,需要對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此外,還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虛假訴訟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之一 【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虛假訴訟罪的具體表現是什么
首先,行為人必須捏造事實;其次,行為人提起的必須是民事訴訟;最后,行為人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所謂捏造事實,指行為人虛構、臆造根本不存在,與真實情況相悖的事實情況,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無真實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實成分,部分捏造。
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無中生有”型,即行為人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偽造證據,如借條、還款協議等,并以此作為依據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害人履行“債務”;
2、“死灰復燃”型,即行為人以被害人已經履行完畢但沒有索回或銷毀的債務文書為憑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3、“借題發揮”型,即行為人偽造有關證據,使債權的標的擴大,或篡改借據上的借款金額、傷殘鑒定書的傷殘等級結論等。
目前我們國家關于虛假訴訟是有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的,也就是在訴訟過程當中,如果是通過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的妨礙到我們國家的司法程序或者侵犯到他人的合法利益的,將會按照虛假訴訟罪對此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當然也有可能是按照三年以上的行動處罰。
在法庭上做偽證會有什么后果?
如果是在民事法庭上做偽證的,可能會承擔被罰款、拘留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能會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是在刑事法庭上作偽證的,情節嚴重的,可能會構成偽證罪,需要承擔刑事處罰。
1、民事訴訟中,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2、刑事訴訟中,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作偽證,意圖陷害或者隱匿罪證的,會以偽證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證罪是一種很古老的罪名,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它對于國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當事人的人身權利都有嚴重的危害,所以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統治者都對它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但是,國內外對于偽證罪的規定是不同的,就是在同一個國家不同歷史時期的規定也不同。
如何認定偽證罪?
(一)偽證罪與非罪的界限
偽證罪漫畫,對于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工作不負責任,疏忽大意,或者業務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確的鑒定、記錄、翻譯的;以及由于對于案件真實情況一知半解,認識不準確,或者道聽途說而傳聞作證,從而提供了虛假證明的,因不具備偽證的主觀故意,不構成偽證罪。對于雖有偽證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認定為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1989年11月30日印發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偽證罪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1)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2)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3)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經濟犯罪分子銷毀罪證或得制造偽證的;
(5)出于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
(6)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偽證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兩者的區別是,
(1)前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而后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前者的行為是在偵查、審判中發生的;后者的行為是立案偵查之前實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偵查的原因。
(3)前者是通過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等手段實現的;后者則是作虛假的告發。
(4)前者只是在個別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上,提供偽證;而后者則是捏造了整個犯罪事實。
(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兩種: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無罪者受到刑事處分。
(三)偽證罪與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
替考公務員組織者可以偽證罪獲刑,這三種犯罪的行為人,在作虛假證明,為犯罪分子隱匿罪證方面極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其區別主要在于:
(1)主體要件不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后兩種包庇犯罪是一般主體。
(2)實施犯罪的時間不同,偽證罪只能在偵查、審判階段實施;后兩罪則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關押前實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實施。
(3)犯罪的內容不同。偽證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犯罪情節;后兩罪所掩蓋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實
(4)包庇對象的情況不同。偽證罪包庇的是在偵查、審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決的未決犯罪嫌疑人;后兩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決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決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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