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別人侵犯肖像權,被侵權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1、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于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并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3、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近幾年來,所謂的侵犯“肖像權”的報道,似有愈來愈多趨勢,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歸結可能有這樣三種:一是攝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攝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權而意圖想“獲利;三是被攝影者不懂肖像權的法律意義,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見了報端就起訴索賠。,根據上述闡述表明,侵犯肖像權的賠償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償損失、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行為。
法律客觀: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十九條: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公民的肖像權是不容許非法侵犯的,非法侵犯肖像權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如果侵權人不承擔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1、肖像制作專有權,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肖像制作專有權內容包括:,(1)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2)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2、肖像使用專有權,肖像一旦固定在一定的物質載體上,獨立于世,就可以為人們所支配、利用。盡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其基本內容是:,(1)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過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2)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決定從中獲得報酬。,(3)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3、肖像利益維護權,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其內容是:,(1)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制作自己的肖像;,(2)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3)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污、丑化和歪曲。,侵犯肖像權的損害賠償項目包括肖像權使用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兩項。,關于肖像權使用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法官應綜合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情節,如侵權手段、方式、場合、持續時間等、侵權人的賠償能力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況,恰當地運用自由裁量權,來具體確定賠償侵犯肖像權的損失數額。,在侵權行為情節類似的情況下,肖像權使用費與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不能脫離本地平均生活水平這一地方性影響因素,也不能脫離侵權人的賠償能力這一實際影響因素。,對無營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肖像權人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對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肖像權人既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又有權要求侵權人對侵害肖像權所造成的物質上的損失,進行經濟損害賠償。,肖像權是民法典賦予我們的一項重要權利,當肖像權被侵犯時,我們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我們要采取合法的手段維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一、被侵犯了肖像權該怎么辦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
二、侵權責任的確定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如下:
(一)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二)對于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為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三、侵犯他人肖像權的標準
(一)未經本人同意,即沒有經過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換句話說,使用他人的肖像必須經肖像權人本人的同意。本人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可以采用兩種方式:
1、本人單方面授權給他人而使他人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但應當對使用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范圍等做出明確的限制;
2、本人通過與他人訂立肖像權使用合同而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但對使用肖像是有償還是無償以及時間、地點、方式、范圍、是否允許第三人使用等做出明確的約定。另外,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肖像使用問題,應當征得其監護人的明示同意。
(二)非法利用他人的肖像。所謂的非法利用是指未取得他人同意而非法再現他人肖像的行為,包括商業性的利用和非商業性的利用。包括:
1、未取得本人的同意而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
2、未取得他人同意而非法使用他人的肖像,如將他人的肖像制作成圖片予以出手、制作廣告及商標等;
3、惡意毀損、丑化他人的肖像,如將他人的肖像制作成漫畫丑化他人肖像以及在網絡上修改他人的肖像將他人丑化等。
(三)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根據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侵害肖像權的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而不是嚴格責任。也就是說,侵害他人肖像權的人主觀上應當具有過錯才能承當侵權責任。過錯包括過失和故意。但是,在侵權行為人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而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時,可以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四)侵權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侵害肖像權的行為只有造成了損害后果,行為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損害的后果包括財產損害后果和精神損害后果。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九條: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