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流程是怎么走的
刑事案件的流程如下:
1、立案,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2、偵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審判,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法庭審理后,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非法 拘禁罪的構成要件 : 1、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 2、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非法拘禁他人 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 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罪如何走司法程序,多長時間。
對非法拘禁罪如何走司法程序,多長時間的回復。
構成非法拘禁罪是要負刑事責任的,你可以直接向當地公安機關舉報,他們會受理的。關于司法程序時間,如果構成犯罪,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一、一般被警察抓到像疑犯那樣審問,會出現多種結果,1該人犯了必須拘留或者逮捕的嚴重罪行,對這種人關押時間也是不一樣的,而且每一階段發現錯了,都有可能放人的。1)一般拘留最長37天,2)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派出所非法拘禁怎樣訴訟
一、被非法拘禁如何起訴 被他人非法拘禁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果有足夠證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條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二、非法拘禁的立案標準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9號) 為了正確適用刑法,現就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解釋如下: 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三、提起刑事訴訟的條件 1、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屬于單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實足以定罪量刑或者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屬于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并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 對于符合第(2)項情形的,應當以已經查清的罪行起訴。 2、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3、各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 上述知識就是我對“被非法拘禁后怎樣提起訴訟”問題進行的解答,被他人非法拘禁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果有足夠證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