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 商標侵權 的懲罰性賠償的相關規定是什么這個問題的詳細解答如下: 《 商標法 》關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六十三條,即“侵犯 商標 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 商標許可 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 侵權行為 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可以看出,要適用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需要具備三個條件:第一,侵權人主觀上是“惡意”的;第二,侵權情節在客觀上是“嚴重”的;第三,計算方法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者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乘以1到3之間某個合適的系數。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共兩款,都是關于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規定。,其中第一款是關于欺詐行為的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條規定實質上是關于經營者違約行為的懲罰性賠償。,第二款是關于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的賠償,這一規定實質是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懲罰性賠償,屬于侵權行為的損害懲罰性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是否考慮侵害人一方的主觀性因素是補償性賠償和懲罰性賠償之間的主要區別,因為補償性賠償一般只是對受害人進行一種補償,而懲罰性賠償一般涉及到制裁和處罰。純粹意義上的補償性損害賠償所關注的僅是補償受害人一方所受客觀損害,卻并不考慮侵害人一方的主觀性因素(以下簡稱為“侵害方因素”)。而這正是其與懲罰性損害賠償之間的核心區別。兩種賠償的定義如下:,懲罰性賠償,又稱示范性賠償或報復性賠償,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的損害數額的賠償。,補償性損害賠償,是加重賠償的一種原則,目的是在針對被告過去故意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之外,對被告進行處罰以防止將來重犯,同時也達到懲戒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權行為是基于收益大于賠償的精心算計,也可以給予補償性損害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只同意給予補償性賠償,侵權人只是相當于事后通過賠償補辦手續,但沒有任何風險。,懲罰性賠償考慮了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主觀動機、財產狀況以及通過不法行為是否獲利等因素。尤其是當侵害人主觀過錯較為嚴重,動機惡劣、具有反社會性和道德上的可譴責性的時候;其次,通過懲罰性賠償使侵害人受到了應有的制裁,起到了撫慰受害人的作用,能夠消除其報復的心理;最后,懲罰性賠償兼具了特別與一般的預防功能,即通過對侵害人的威嚇作用,對侵害人自身以及社會一般人產生預防作用,降低類似侵害他人權益的不法行為的發生率。,(一)購買實行政府定價行為的商品或服務,根據《價格法》的規定,我國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分為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三類。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都實行市場調節價,但對于極少數事關國計民生的商品或服務,實施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對于這類商品或服務(諸如家庭供電、水及燃氣等),消費者支付價款進行消費,目的也是為了家庭日常生活之需。如果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能否主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一來這些商品或服務涉及國計民生,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沒有定價權,消費者也很難說有自主選擇,雙方之間的交易不是參照市場化運營的方式進行的;二來由于接受這些商品或服務的人量大、面廣,如果適用懲罰性賠償,有可能導致經營者難以為繼,最終損害的是社會秩序和廣大用戶的根本利益,這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因此購買這些商品或服務不適用懲罰性賠償。,(二)具有公益性質的教育或服務,以學校教育和醫療服務為例,從我國目前的現狀來看,盡管以盈利為目的的私立幼兒園、學校、醫院不斷出現,但就總體上而言,教育機構和醫療機構公共性、公益性的根本屬性沒有也不會改變。學生進學校讀書、患者到醫院看病,雙方雖然存在著經濟上的交易,但這種交易與市場上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交易有根本不同。況且,對于此類教育或服務,我國也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規,能夠滿足糾紛解決的需要,無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調整,當然也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三)商品房買賣,為居住、生活之需購買商品房的人是否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出賣人在售房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的,購房人能否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主張懲罰性賠償?本文認為,房屋并非一般的產品,進入流通領域的房屋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三條就明確將包括商品房在內的建設工程排除在該法規定的產品之外,依照民法體系解釋的方法,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商品也應當作出同樣的理解。無論是財產損害還是請看到了我們其他的合法權益,不同情形下的懲罰性賠償金的支付標準都有一定的上限。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宗旨既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即便是在為了生活消費而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情況下,懲罰性賠償也不是毫無例外的適用,基于公共利益或政策的考量,本文認為懲罰性賠償的適用還存在以下幾種例外情形。(一)購買實行政府定價行為的商品或服務根據《價格法》的規定,我國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分為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三類。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都實行市場調節價,但對于極少數事關國計民生的商品或服務,實施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對于這類商品或服務(諸如家庭供電、水及燃氣等),消費者支付價款進行消費,目的也是為了家庭日常生活之需。如果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能否主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一來這些商品或服務涉及國計民生,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沒有定價權,消費者也很難說有自主選擇,雙方之間的交易不是參照市場化運營的方式進行的;二來由于接受這些商品或服務的人量大、面廣,如果適用懲罰性賠償,有可能導致經營者難以為繼,最終損害的是社會秩序和廣大用戶的根本利益,這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因此購買這些商品或服務不適用懲罰性賠償。(二)具有公益性質的教育或服務以學校教育和醫療服務為例,從我國目前的現狀來看,盡管以盈利為目的的私立幼兒園、學校、醫院不斷出現,但就總體上而言,教育機構和醫療機構公共性、公益性的根本屬性沒有也不會改變。學生進學校讀書、患者到醫院看病,雙方雖然存在著經濟上的交易,但這種交易與市場上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交易有根本不同。況且,對于此類教育或服務,我國也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規,能夠滿足糾紛解決的需要,無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調整,當然也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三)商品房買賣為居住、生活之需購買商品房的人是否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出賣人在售房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的,購房人能否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主張懲罰性賠償?對此,本文認為,房屋并非一般的產品,進入流通領域的房屋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三條就明確將包括商品房在內的建設工程排除在該法規定的產品之外,依照民法體系解釋的方法,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商品也應當作出同樣的理解。對于商品房買賣領域的欺詐行為該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有特別規定,結合《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即便出賣人在售房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購房人的權利也可以得到救濟,故商品房買賣中的欺詐行為也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由上文可知,懲罰性賠償制度并不是適用于一切情況的,在面對相關問題時我們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盲目照搬套用,否則,懲罰性賠償制度將適得其反。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不是目的,而是法律賦予法官制裁懲罰不誠信行為的一種手段。相信這一制度的不斷發展完善會為市場經濟注入新的活力。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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