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辯護的含義是什么 指定辯護是當刑事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時,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被告人進行的辯護。我國刑事訴訟中的指定辯護只適用于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只能是依法承擔 法律援助 義務的律師。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指定辯護,又可分為“應當指定”和“可以指定”兩種情形。 所謂“應當指定”,就是法院必須為被告人指定律師作為辯護人,如果不指定辯護人,在沒有辯護人參與訴訟的情況下 開庭審理 ,便是程序違法。 所謂“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無論指定還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據法律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2)被告人在開庭審理時是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 死刑 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2、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 律師費 用的; (4) 共同犯罪 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不管是指定辯護還是委托辯護,辯護律師都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自己的觀點,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一)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二)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第三十七條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一)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二)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三)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五)具有外國國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七)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應當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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