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刑法》串通投標罪怎么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和二百三十一條分別規(guī)定本罪的處罰方式: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罰: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 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2、單位犯本罪的處罰:
單位犯本節(jié)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guī)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jié)各該條的規(guī)定處罰。
二、串通投標罪的兩種表現(xiàn)形式
主要以下有兩種表現(xiàn)形式:
1、投標者相互的串通投標。
參加投標的經(jīng)營者彼此之間通過口頭或書面協(xié)議、約定,就投標報價互相通氣,以避免相互競爭,或協(xié)議輪流在類似項目中中標,共同損害招標者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的行為,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xiàn)形式:
(1)投標人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投標報價;
(2)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投標報價;
(3)投標人之間約定,在類似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低價位中標。
2、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
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
(1)招標者故意泄露標底。即招標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標人透露其標底行為;
(2)招標者私下啟標泄露,即招標人在公開開標之前,私下開啟投標人標書,并通告給尚未報送標書的投標人;
(3)招標者故意引導促使某人中標。即招標人在要求投標人就其標書作澄清事實時,故意做引導性提問,以促成該投標人中標了;
(4)招標實行差別對待,即招標在審查、評選標書時,對同樣的標書實行差別對待,或者對不同的投標者實施差別對待;
(5)招標者故意讓不合格投標者中標。即招標者允許不符合投標資格的投標者參加投標,并讓其中標;
(6)投標者賄賂獲密,即投標者通過賄賂手段,在公開開標之前,從招標者處獲取投標者報價或其他投標條件的行為;
(7)投標者給招標者標外補償,即投標人有意與招標人商定,在公開投標時壓低標價,中標后再給招標人以額外補償;
(8)招標者給投標者標外償金。即招標者與某投標者商定,在公開投標時,故意抬高標價,使標價高于通常價,而致其他投標者上當吃虧。高價定標后,招標者按約定給故意抬高標價的投標者一定的償金。
串通投標罪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即投標者之間互相串通投標、投標之人與招標一方串通投標。由于自然人和單位都是可以構成本罪,因此在量刑處罰上面,《刑法》上的規(guī)定也就不太一樣。尤其是在對單位進行處罰的時候,對單位判處罰金是一方面,而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進行處罰又是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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