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的區別
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包括侵犯的客體不同,尋釁滋事罪是公共秩序,故意傷害罪是人身權利;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包括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等,后者是毆打、刀砍槍擊等暴力手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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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和尋釁滋事的區別是什么
主觀方面不同:故意傷害的主觀目的是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而尋釁滋事的主觀目的是故意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并造成公共產所秩序嚴重混亂;
侵害的客體不同:故意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和他人的身體健康權。
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如果從法定最高刑來看,故意傷害罪更為嚴重。因為故意傷害罪的法定最高刑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尋釁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我們認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后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故意傷害和尋釁滋事區別
犯罪動機不同。
犯罪起因不同。
犯罪對象不同。
行為特征不同。
一、故意傷害罪與隨意毆打他人構成尋釁滋事罪在犯罪構成上的區別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對毆打他人并造成他人身體損害結果的應認定為此罪還是彼罪,可通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為、所侵害的客體進行區別,具體如下:
1、在主觀故意方面。故意傷害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
2、在客觀行為方面。故意傷害所侵害的對象往往比較特定,一般是認識的或有過節的人,且在傷害行為實施之前往往有一個準備過程。
3、在客體方面。故意傷害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是單一客體。而隨意毆打構成尋釁滋事罪所侵害的不僅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還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且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是該罪的主要特征。
二、故意傷害罪與隨意毆打構成尋釁滋事罪在實踐中的認定
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成立一般是以行為實施達到一定程度或造成一定后果為條件,如故意傷害罪是以侵害達到輕傷以上才能成立,而隨意毆打他人要達到情節惡劣才能構成尋釁滋事罪,司法實踐中,常以致一人以上輕傷或三人以上輕微傷作為情節惡劣規定之一。因此在認定這兩種犯罪時應同時考慮行為及結果,尤其應以在一個特定不間斷的時空內實施的行為為對象,再根據行為的情節、結果的輕重,予以認定罪與非罪及此罪與彼罪。
在實踐中在對這兩種行為定性時,又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只有一個行為,具體指行為的時間、地點、雙方當事人在整個過程中都沒有改變;二是指行為可根據時間、地點或雙方當事人的不同而分成不同的階段。具體從以下兩方面進行討論:
(一)前后兩行為在時空上是否特定連續
司法實踐中,對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定性容易產生混淆的情況,主要發生在行為人先在A地有一無理的挑釁行為,如:欲實施強拿硬要;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等刑法293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在遭到對方的拒絕或反抗而不能得逞后,惱羞成怒,毆打對方,可根據毆打的時間、條件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當時場所沒有變換過,一直是在A地,行為人只是就地取材或拿出隨身攜帶的任何工具,毆打對方,那就只能以尋釁滋事罪論處。因為在場所沒有變換的情況下,行為人是在一個概括的主觀故意支配下,先后實施了兩個行為,其中傷害行為是對挑釁行為的發展惡化,是不法行為在發展的整個過程中的兩個階段,兩行為的對象目的、動機是統一的,前行為侵害對象的隨意性,也就決定了后行為作用對象的不特定性,前挑釁行為尋求刺激的目的使得后行為的目的也不可能是具體的,所反映的是行為人實施毆打的隨意性和目無法紀,其所侵害的是一種約定俗成的人與人之間互不侵犯的社會公共秩序,屬于尋釁滋事罪中隨意毆打他人的情形,應定尋釁滋事罪。
2、而如果行為人離開A地,為了泄憤,作了充分準備,然后又返回毆打對方當事人,不管其離開的時間是幾個小時還是幾天或更長時間,均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如本案例,先是進行挑釁,不成功后含怒離開A地(由于尋釁滋事不是繼續犯,前尋釁滋事行為已經結束),事后帶著所糾集的人員,持著所準備的刀、水管等作案工具,為了泄憤,懷著教訓對方一頓的心理,直接沖著原來被挑釁人進行毆打,這時就不再是一般的隨意毆打了,即使順著原挑釁行為的意圖繼續進行挑釁,此時的隨意也只能是表面現象,其真實目的是泄憤或是報復,因為對象的特定化和動機目的內容的具體化(因前挑釁行為而定),使得毆打的性質不再是隨意了,而是一種故意侵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活動。
(二)后行為的侵害對象和犯罪目的是否均特定
對于挑釁和毆打兩行為在時間、空間上有間斷的情形,根據后行為的侵害對象和犯罪目的是否特定又可分為三種情況,具體為:
1、對象明確而動機目的不具體則應以尋釁滋事罪定性。對于去而復返繼續進行無理取鬧,達不到目的后隨即就動手打人的,這時盡管犯罪對象是特定了,但就犯罪動機和目的來說還是不明確的,還是一種隨意性地毆打,其主觀上不具有明確的傷害故意。
2、行為對象和動機目的均明確則以故意傷害罪定性。如果在后行為之前有一充分的準備行為,并且是沖著特定的人(前挑釁行為相關的對方當事人)進行泄憤、報復,也即在對象和目的均特定的情況下,那就只能定故意傷害罪。
3、動機目的明確而對象不明確的只能以尋釁滋事罪認定。假設張等人在陳某處含氣離開了,心中很是惱火,路上碰到了另外第三人,因其他事發生沖突,臨時起意,把第三人打了一頓,此時盡管其動機目的是明確的,即為了出氣、發泄。但對第三者來說,其行為是無理、無故的,且他對第三人的選擇的隨機性,反映他對社會正常秩序的藐視,這種無故隨意毆打他人的情形,應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是兩種常見多發的案件,兩者在客觀行為方面有許多交叉之處,要正確區分之間的性質,只能通過認真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方面以及所可能侵害到的客體,綜合全案材料,全面考慮才能準確定性。
尋釁滋事罪,作為從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四個單項罪名之一,因其沒有清晰、可操作的辨別標準,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大的辦案難度,成為眾多學者批判的口袋罪之一。
尋釁滋事罪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人所表現的“隨意毆打他人”,其目的是為了通過破壞公共秩序來尋求個人精神上的滿足,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和十分明顯的反社會性。因此在隨意毆打他人的手段方面,往往不計后果,造成被害人人身傷害的情況屢屢發生。又因為尋釁滋事罪的立法目的不清、操作標準模糊,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區分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就顯得尤為重要。如果定性不準確,就會出現量刑上的不公正,不僅損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也影響我國刑法的統一適用性和穩定性。區分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應該把握以下五個區分標準:犯罪動機標準、犯罪起因標準、犯罪對象標準、行為特征標準和犯罪結果標準。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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