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應當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構成非法拘禁罪,應當立案追訴。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條)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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