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拘留程序:首先,由辦案機關提出拘留意見,報系統內部法制處審核通過后,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然后,行政拘留應在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下達行政拘留通知書;被拘留人對拘留處罰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五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拘留前首先對案件進行調查,依法 傳喚 有關人員,進行詢問,檢查,扣押最后進行鑒定的過程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 調查 (一)傳喚 1、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 2、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3、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 強制傳喚 。 4、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5、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 治安管理處罰法 》規定,可能適用 行政拘留 處罰的,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6、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二)詢問 1、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 2、被詢問人要求就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3、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 監護人 到場。 (三)檢查 1、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2、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3、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4、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 證人 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四)扣押 1、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的 證據 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2、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蓋章,應查點清楚,當面開列清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3、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做他用,經查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 (五)鑒定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和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 行政處罰 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 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 法規 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 行政處罰的種類 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 訴訟 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 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我們刑訴中有個一 疑罪從無 的原則,凡事都是要根據證據說話的,行政處罰中也是這樣的,沒有證據證明是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就不可以將當事人拘留,否則就是屬于在執行公務上的失誤,依法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法律客觀: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然后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注明。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于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于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一、受理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二、調查(一)傳喚1、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2、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3、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4、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5、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6、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二)詢問1、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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