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必須查明的內容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1、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2、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3、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4、有無附帶民事訴訟;5、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通過以后會走哪部程序?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通過以后,就是法院審判階段。
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審查起訴階段后,就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就不予起訴。
審查起訴以后,如果符合提起公訴的條件,那就自然是需要向法院提起公訴了。
如果不符合提起公訴的條件,可能就需要退回去補充偵查。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要做哪些工作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過去有一種說法:公安局管買菜做飯,檢察院管端飯,法官、律師管吃飯。
這種說法不太妥當。檢察院不僅是端飯的,檢察院擔負著對政府的監督職能,檢察院認真履行職責,政府就不敢違法辦案。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有很多工作要做。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人民檢察院審查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查明: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單位犯罪的,單位的相關情況是否清楚;
李天一案,被告人的出生日期,檢察院在起訴前已經查清。李案檢察院按未成年人犯罪起訴,網上謠傳李天一年齡不實,沒有意義。
(二)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犯罪事實、危害后果是否明確;
不是政府說什么,檢察院就起訴什么。只有犯罪事實清楚的才能起訴。
文革中上千萬人被打成反革命,沒有經過檢察院審查。那時,檢察院被取消了。
經常有這種情況,公安機關移送到檢察院的是幾起犯罪,檢察院只對其中一項犯罪起訴。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楚的不予起訴。
如重慶打黑期間,檢察院起訴起訴的罪行與政府公布的涉黑罪行有很大出入。
如李莊余罪案,重慶公安機關移送的是兩起,檢察院只起訴了一起。
(三)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的意見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及酌定從重、從輕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的認定是否恰當;
公安機關移送的故意殺人案,檢察院起訴時可能是故意傷害致死人命案。公安局認定的主犯,檢察院起訴時可能是從犯。檢察院如何起訴,不受公安機關的限制。
(四)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包括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決定書及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證明相關財產系違法所得的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證據的清單、復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
檢察院有權力向公安機關索要全部證據。
(五)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無應當排除非法證據的情形;
審查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是否合法,有權力查處刑訊逼供和暴力取證。
(六)偵查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完備;
檢察院有權力監督公安機關。
(七)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一老板因包庇罪被捕,檢察院審查起訴時發現嫌疑人是十年前漏網的在逃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八)是否屬于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安局移送的的放火罪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審查起訴過程發現嫌疑人有精神病,退回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九)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對于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損失的,檢察院要找被害人談話,訊問有無附帶民事訴訟。犯罪行為給國家、集體造成損失的,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十)采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對于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
為超期羈押或者犯罪情節輕微的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
(十一)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查處公安機關違法偵查行為。
(十二)涉案款物是否查封、扣押、凍結并妥善保管,清單是否齊備;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文件是否完備。
監督政府對涉案財產的處理情況,防止政府侵吞犯罪嫌疑人的財產。重慶檢察院如果認真履行這一職責,就不會發生幾十億的民間資產下落不明。
審查起訴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以下內容:
事實清楚
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正確定罪量刑的依據和基礎。
在查明犯罪事實和取得確實、充分證據的基礎上,應當對犯罪的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恰當進行鑒別。犯罪的性質與罪名互相聯系,密不可分,如果只認定了犯罪性質,而不認定具體的罪名,性質也難以定準。因為在同一性質的犯罪中,法律又規定了若干罪名。可見,審查犯罪性質與審查具體的罪名,應當同時進行。
其他責任
人民檢察院追訴犯罪應當客觀、全面,因此,在審查起訴時要注意審查有無遺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就必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對共同犯罪案件要查獲所有實施犯罪的人。例如,在審查盜竊、詐騙、走私案件時,要注意追查銷贓犯和包庇、窩藏犯,對于已構成窩贓、銷贓罪的,也應對窩贓、銷贓者一并提起公訴;在審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要注意審查有無教唆犯;審查個人犯罪案件時要注意發現團伙犯罪活動;審查團伙犯罪時更應注意審查有無漏訴其他犯罪成員。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6月15日在《關于當前辦理集團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指出:辦理共同犯罪案件特別是集團犯罪案件,除對其中已逃跑的成員可以另案處理外,一定要把全案事實查清,然后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人,全案起訴,全案判處。切不要全案事實還沒有查清,就急于殺掉首要分子或主犯,或者把案件拆散,分開處理。這樣做,不僅可能造成定罪不準,量刑失當,而且會造成死無對證,很容易漏掉同案成員的罪行,甚至漏掉罪犯,難以做到依法“從重從快、一網打盡”。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還應審查共同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責任的認定是否恰當。
是否追責
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檢察院的職責之一,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犯罪嫌疑人有無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15條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作了明確的規定。
附帶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對于全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首先要審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是否給被害人造成了經濟損失;被害人是否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已提起的,要保護被害人的這項權利,沒有提起的,應主動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其次,還要查明國家、集體財產是否因犯罪而遭受損失,如果造成了損失,人民檢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訴時一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偵查合法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過程,也是對偵查工作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因此,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時,要注意審查偵查人員的偵查活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特別要查明在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的過程中是否有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況。一旦發現偵查活動中有違反法律的行為時,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還應當注意審查以下內容:(1)案件是否屬于本院管轄。按照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就不能提起公訴,而應該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證據是否隨案移送;不宜移送證據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決定是否起訴,需要確實充分的證據,因此,偵查機關或偵查部門移送案件時,應當將案件的所有證據一并移送,對不宜移送的證據,要附有不宜移送的證據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3)與犯罪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凍結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文件是否完備,等等。
步驟方法
基本要求
審查起訴是一項重要的訴訟活動,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處于承前啟后的中間環節。為保證審查起訴得以順利進行,審查起訴的具體方法和步驟應當符合如下要求:1.各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應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 人民檢察院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案件,應當指定檢察員或者經檢察長批準代行檢察員職務的助理檢察員辦理,也可以由檢察長辦理。
審閱案卷材料
辦案人員接到案件后,應當及時地審查偵查機關或刑事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齊備,有無《起訴意見書》、證據材料和其他法律文書。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過,審查有無搜查證、拘留證和逮捕證。然后仔細閱讀起訴意見書,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犯罪性質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訴的理由,詳細審閱案卷中的證據材料,按照法定審查起訴的五項內容,逐項進行審查。發現疑問,可以向偵查人員詢問。審閱案卷要認真細致,并應制作閱卷筆錄。
訊問犯罪嫌疑人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這是人民檢察院核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訊問犯罪嫌疑人還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態和悔罪態度,為其提供辯護的機會,傾聽其辯解理由。因此,訊問犯罪嫌疑人意義重大,必須依法進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訊問只能由檢察人員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其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檢察人員在訊問時不得少于2人,并且首先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或無罪的辯解,然后根據犯罪嫌疑人的陳述情況和閱卷確定復核證據的重點,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讓其回答。除對質以外,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并注意做好筆錄。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詢問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并聽取他們的意見,這也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的受害者,對案件情況比較了解,因而聽取他的意見,既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實,又有利于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在司法實踐中,有許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缺乏法律知識或受其文化水平限制,不能準確地陳述和回答檢察人員的問題,需要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這樣更有助于檢察人員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詢問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時,應當由兩個以上檢察人員進行,并須向他們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詢問前還要告知他們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和陳述,詢問時應個別進行,同時注意做好筆錄。
聽取被害人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意見。最高檢《規則》第365條規定,對于無法直接聽取被害人意見的,可以通知被害人提出書面意見,在指定期限內未提出意見的,應當記錄在案。辦案人員直接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通過詢問被害人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核實其他證據;二是情趣被害人關于案件1處理的意見以及對懲罰犯罪的要求,告知被害人有權就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聽取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最高檢《規則》第365條規定,直接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有困難的,可以通知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在指定期限內未提出的,應當記錄在案。因此,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見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必須程序,對相關口頭意見應記錄在案,對相關書面意見應當附卷。
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在提起公訴階段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對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發現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補充進行有關專門調查等工作的一項訴訟活動。補充偵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關事實和證據,以決定是否將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審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2款的規定,補充偵查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人民檢察院退回偵查機關進行。這種形式一般適用于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了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對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制作《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寫明退查的理由和需要補充查明的具體事項及要求。另一種是由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只有某些次要的犯罪事實、情節不清,證據不足,偵查機關偵查活動中有違法情況,在認定事實和證據上與偵查機關有較大分歧或者已經退查過但仍未查清的案件。自偵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應將案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
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中,對各種證據有疑問的都要進行重新收集或鑒定。比如人民檢察院對鑒定結論有疑問或依照當事人的請求,應當自行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進行醫學鑒定,必要時可以聘請醫學機構或專門鑒定機構有鑒定資格的人員參加。人民檢察院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勘驗、檢查筆錄存在疑問的,應當要求辦案人員提供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勘驗、檢查筆錄獲取、制作的有關情況,必要時應當重新收集和制作,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可以進行鑒定。對證人證言有疑問的,也應當重新進行詢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的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一規定是為了防止拖延結案時間,避免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久押不決的情況,有利于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督促偵查機關的偵查工作。
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如果在主要事實或證據上發生了重大變化,偵查機關就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如果只是在個別情節上補充了有關材料,可以書面意見的形式移送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應當撤銷案件的,應將決定通知人民檢察院。
作出決定
一般來說,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審查起訴,應當首先全面閱卷,找出疑點、矛盾后,再有的放矢地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以解決案卷中存在的問題。如果發現新情況,根據需要作進一步的調查和補充偵查。檢察人員對案件經過一系列審查活動,查清全部案件事實以后,應當擬寫《案件審查意見書》,根據審查的具體情況,提出起訴或者不起訴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見,報請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對案件進行審核后,應當提出審核意見,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并通知偵查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證據審查
審查起訴階段審查判斷證據的重點是對證據“三性”的審查
l、從證據的“合法性”來審查,主要審查證據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誰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確,證據的形成與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具體地說就是要審查有關人員是否出于不良動機,提供虛假的證據;有關人員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認識上、表達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實的陳述;偵查人員收取證據的手段是否正確、合法,固定保管證據的方法是否科學等。
2、從證據的“客觀性”來審查,就是要審查判斷證據所反映的事實與待證的案件事實是否存在著客觀的內在聯系,有什么樣的聯系,能證明案件中的什么問題,內容本身是否合理,有無矛盾,即證據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
3、從案件各種證據的“關聯性”來審查:
首先對同一的證據,要審查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后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當事人就同一事實作過幾次陳述、證人在幾次詢問中就相同的問題提供的證言,應當對他們前后所做的陳述、提供的證言聯系起來進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后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輕易采信,而應查明矛盾出現的原因。
其次,對案件中不同類證據的審查,也要結合起來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審查各個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是否一致、協調,它們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就具體案件來說,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間、不同證人的證言之間、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和被害人的陳述之間有無矛盾。不但如此,還要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與案件內的物證、書證、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之間有無矛盾,物證、書證與勘驗檢查筆錄之間有無矛盾等等,以便從中發現問題,進一步查證核實。
再次,對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還應當把案內所有的證據與案件事實聯系起來。只有當證據審查到證據與證據之間,而且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都相互一致,才能就案件事實作出是否起訴、不起訴的結論性意見。
最后還應注意,證據是否充分,是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時必須予以解決的問題,特別是完全依靠間接證據定案的,必須要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就是說案件經過公安局偵查終結,構成犯罪移送到檢察院審查。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審查起訴階段的時間起算,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應當自人民檢察院收到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的材料時起計算。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必須要提審犯罪嫌疑人嗎?
檢察院在是否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之前都要提審犯罪嫌疑人,以核查案件的真實性。
不是,檢察院有必要或者嫌疑人要求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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