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資詐騙罪的認定標準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資金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資源和生產要素。而生產者、經營者自有資金極為有限,因此間社會籌集資金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一些名為集資、實為詐騙的犯罪行為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集資詐騙行為采取欺騙手段蒙騙社會公眾,不僅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同時更干擾了金融機構儲蓄、貸款等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廣大投資者對集資活動的過分謹慎,甚至對金融機構進行集資也可能產生不信任感,影響了經濟的發展。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本罪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為。
(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
(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法律分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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