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刑法 》規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有規定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在進行判刑處罰時會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來確定是否進行減輕處罰,一般情況下只要滿足法定減輕情節但是的法院就會考慮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022年聚眾斗毆的量刑標準是: 一、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多次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規模較大社會影響惡劣的、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聚眾斗毆中,對于組織、策劃、指揮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分子,應予立案追訴。 所謂“組織”,是指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員安排起來使之成為某一特定的集團或群體。具體到本罪,組織是指運用言語等煽動和糾集多人去斗毆,并且負責組織的人數在3人以上。 所謂“策劃”,是指為實現特定目標而制定計劃方案、進行部署安排。具體到本罪,策劃作用是對聚眾斗毆活動進行整體部署安排,制定具體的行動時間、地點、方案等。 所謂“指揮”,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調度。具體到本罪,指揮作用是指發號施令,命令、分配人員參加斗毆等。“指揮”必須是全局性的,在斗毆過程中具體的參與人員臨時性的分配打擊對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種打擊方式等行為一般不認定為“指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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