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區別于民法上的訴訟時效,現簡述如下:
第一、一般起訴期限:六個月,期限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
第二、特殊期限:
1、不服行政復議決定起訴的期限: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2、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3、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過五年。
4、對不作為提起訴訟的,應當在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一方面,無效行政行為不受期限限制。另一方面,行政賠償的起訴期限為收到賠償決定或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未作出賠償決定的,從法定60日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知道”一般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相對人行為內容及訴權和起訴期限。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相對人已經申請復議,再申請訴訟的,訴訟有效期是十五日,從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算。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如果是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則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訴訟要遵循以下原則:
1、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原則;
2、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原則;
3、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4、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5、使用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6、當事人有權辯論原則。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等。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的流程如下
(一)起訴
1、起訴的條件:
(1)原告認為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犯。
(2)被告必須明確指出具體所做的行政行為的組織。
(3)有具體的證據以及訴訟請求。
(4)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并且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5)必須提前經過了復議程序。
(6)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起訴。
2、起訴的方式:書面形式,按照相應要求書寫起訴狀,才能開始訴訟程序。其主要內容包括:
(1)當事人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別等。原告人的組織名稱住址以及代表法人的情況。
(2)訴訟的請求以及證據事實和原因
(3)根據事實的來源和內容,證人的信息。
(4)接受該起訴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和具體日期。
(二)受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之后,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其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話,可以決定立案審理。受理與否,是要按照國家審批權對該行為審查的單方面行為結果所決定的。
(三)審理
(1)審理前準備:人民法院決定立案后,在立案那天起五日內,將起訴狀的副本發送給被告人,被告人需要在收到那天起十五天內將有關的證據以及規范性文件交到人民法院,并且提交答辯狀。答辯狀通過人民法院在五日內將副本發送給原告開庭時間地點需要通知當事人以及有關訴訟參與人。對于公開審理的案件,應該公告當事人姓名、案件緣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2)開庭審理:按照以下順序進行陳述行政觀點矛盾:原告、被告、第三方,接著舉例證明,或者物質證明,最后當事人陳述。
(3)合議庭評議和判決:在上面所講的審理之后,合議庭的人員會進行評議,對于判決的內容提出自己的觀點,達成共識之后有院長審批。該過程不公開,少數服從多數,不同意見應該被記錄。判決是經過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之后,依據事實,以法律為標準進行裁判的行為稱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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