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矛盾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具體如下: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并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后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并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糾紛調解的方法與技巧有哪些
(一)、及時穩定當事人情緒,為開展調解創造先決條件
凡發生矛盾糾紛的,都是因某些利益沖突而又不能達成共識,各持己見才發生糾紛。因此,雙方當事人心中都有一個“結”,一股氣,情緒都很激動。
我們要做好調解工作,首先必須穩定當事人的情緒。他們心情平靜了,才能進行調解。否則無法調解,甚至愈演愈烈,發生更嚴重后果。如何穩定當事人的情緒?
1、創造一個親近、祥和、安定的氛圍。
調解人員對申請調解或是走出去調解的,對當事人都一樣熱情,貼近他們,關心他們。在噓寒問暖拉家常基礎上,對他們發生的事情表示關切,也表明幫助他們公平合理解決問題,借此轉移雙方當事人“對抗”的注意力。
2、在當事人之間樹立信任感。
調解人員在當事人之間一定要樹立平等待人和公平、公正處事的形象。使他們消除不必要的顧慮,堅定依靠調解解決糾紛的信心。
3、引導當事人樹立自我探討、認識、處理相互之間所發生的糾紛的決心。
調解人員對雙方當事人明確提出:人與人之間發生一些矛盾沖突很正常,在社會上經常發生。解決矛盾糾紛,可以通過訴訟渠道,也可以通過調解解決。人民調解是人民群眾自己的組織機構,也是第三方參與當事人之間對雙方發生的問題進行重新認識、探討和協商處理,這樣既省錢省力,又不傷和氣達到化解矛盾,是最好的解決問題的辦法??隙ㄋ麄儯敢饨邮苷{解是有覺悟的積極表現。
(二)、在調解中一定要嚴格掌握“評、判、裁、決”四個字
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是司法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第七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調解機構沒有作出判決、裁定、決定的權力。在具體調解工作中,對當事人的是非對錯,不要隨便批評、評論,更不能作出判決、仲裁或行政決定。在調查詢問過程中的問話都要周密設計、講究語氣,同時啟發和要求當事人都要心平氣靜地敘述事情經過,如出現過激的語氣和言語時,及時予以糾正。本著“解鈴還須系鈴人”的原則,通過啟發、疏導、勸說的方式促使當事人自我覺悟、自我認識是非對錯,反復協商達成和解,這樣才能真正化解矛盾,平息糾紛,解決問題,不留后患。
(三)、在調解工作中常使用的幾種方法
1、明之以法,把握原則。
①宣傳《人民調解法》中規定的:選擇或接受人民調解員;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議,還可以保留訴訟權利和請求司法確認等。
②幫助當事人在協商過程中,一定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把握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處理原則。
2、析之以理,辨明是非。
①幫助雙方當事人對他們之間發生的問題,對事不對人地進行自我分析對照,以民間通常的道理作為尺碼,衡量自己行為是非對錯。
②啟發當事人明白自己“過錯”方面,并要有一定的勇氣向對方說明,征求對方諒解,如果自己“得理”的方面,在對方認錯的前提下,應本著知錯能改、善莫大焉、要高姿態給予諒解。
3、動之以情,互相體諒。
人非鐵石,孰能無情。有許多矛盾糾紛發生在同村、同族、親友之間或鄰居、鄰村之間,平時可能有一定的情誼。我們要利用他們原來的感情進行啟發,要求他們不要以點帶面,不顧以往情誼,互相諒解。即使雙方互不相識發生矛盾糾紛,也應有互相關愛之情。調解員還可以汶川、玉樹抗災為例,人們從四面八方趕去救助,顯示出大愛無疆;我們為什么對一些矛盾糾紛不能互相克制,互相諒解?啟發當事人用友情相互感動,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4、比之以心,換位思考。
在民間遇到一些糾紛時,就有一句話:將心比心,其意思就是換位思考,引導當事人互相站在對方的位置上思考和體諒對方,便于促使當事人進一步認識是非對錯,進一步互相體諒,進一步促使雙方化解矛盾。
5、借古喻今,旁敲側擊。
在平常調解工作中,調解員針對糾紛雙方的具體情況,完全可以借助歷史傳說故事和我們自己所見所聞的一些正反事例,教育當事人,引導他們用他人的事例來對照自己,坦誠地面對自己所發生的問題。向有道德有風格的人們學習,學習他人的處事原則來處理自己的問題。
(四)、加強學習,掌握調解工作相關知識
調解工作涉及到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同時又涉及到各行各業方方面面,規范要求和普通常識,也關聯到民間人情世故。所以調解人員要努力學習,不但要不斷提高法律知識水平,同時也要不斷掌握各種自然科學知識,才能做好調解工作。
能在調解過程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對于調解不成功的情形,當事人可以在書寫訴狀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由于需要在限定期限內結案,故而其會及時安排開庭,按照流程,在開庭前,還會再安排一次調解。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民事糾紛怎么處理?
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緩解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根據糾紛處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從以下三種形式來論述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1、自力救濟
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范的制約。
2、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指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仲裁不同于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3、公力救濟
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并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擴展資料
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前的和解,指發生訴訟以前,雙方當事人互相協商達成協議,解決雙方的爭執。這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依法處分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表現(見處分原則)。和解成立后,當事人所爭執的權利即歸確定,所拋棄的權利隨即消失。
和解一經成立,當事人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銷。但是,和解所依據的文件,事后發現是偽造或涂改的;和解事件已為法院判決所確定,而當事人于和解時不知情的;當事人對重要的爭執有重大誤解而達成協議的,當事人都可以要求撤銷和解。
人民調解,一般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街道、鄉、鎮司法行政部門設置有人民調解委員會,遵循的原則有:
①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進行調解。
②必須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進行調解。
③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④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調解,同人民調解一樣,屬于訴訟外調解,所達成的協議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的效力,但對當事人均應具有約束力。
因為,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一樣,均是在自愿的基礎上所進行的調解活動,按照現有法律規定,當事人對所達成的協議,都應當自覺履行。因此,可以說行政調解所達成的協議,仍應與人民調解所達成的協議一樣,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主要常指的行政調解有這樣幾類:
(一)基層人民政府的調解。主要調解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員負責進行。
(二)國家合同管理機關的調解。主要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之間和個體工商戶,公民和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調解。
(三)公安機關的調解。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公安機關在處理交通事故組織過程中可以組織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四)婚姻登記機關的調解。中國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事糾紛
參考資料來源: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民事糾紛的幾種非訴訟解決方式
民事糾紛解決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民事糾紛解決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一、民事糾紛解決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如下四種: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二、民事糾紛解決不了怎么辦
1、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題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的權益。自決是指糾紛主題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范的制約。
2、公力救濟是指訴訟。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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