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調解流程:首先是由當事人攜帶勞動仲裁的申請書提交申請。其次,再由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審查是否受理。決定受理以后就會開庭進行審理。
勞動仲裁調解流程
1、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2、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3、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4、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5、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6、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7、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勞動仲裁不受理范圍
1、不屬于勞動爭議的案件,不在勞動仲裁受理范圍內。《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規定,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2、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勞動仲裁受理在中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勞動仲裁能主張哪些補償
1、勞動者主張勞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工傷事故賠償、拖欠工資賠償等的補償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先協商,協商不成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申請仲裁,仲裁不服,提起訴訟。協商,調解都不是必經程序,但仲裁是訴訟前的必經程序。勞動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按下列法定程序解決:彼此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協商不成的,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及時去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則依法起訴。
法律客觀: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應通過何種程序解決?律師解答:根據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按照以下幾個程序解決: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2、調解程序。不愿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愿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3、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4、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對方當事人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認識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勞動仲裁的時效勞動仲裁的時效問題是勞動者很關心的問題,從中斷時起,勞動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勞動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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