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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期限是多久(財產保全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12-31 04:22:07

財產保全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法律主觀: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長,將存款凍結期限從六個月修訂為一年,將動產查封、扣押期限從一年修訂為二年,將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從二年修訂為三年,與審理期限基本相匹配。(二)取消續行保全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規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與續行保全期限的規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執法尺度的不統一。(三)明確了審理程序中的財產保全期限。《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執行程序相關規定辦理。”該條規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這就清晰地告訴大家,審理程序中有關財產保全的期限,依《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來確定。(四)若申請人的起訴或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而財產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法院訴前保全最長多久

訴前財產保全最長期限是三十天。
人民法院在采取了保全措施后申請人沒有在三十天內提起訴訟或者是仲裁后,人民法院也是會解除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按照規定當事人在提出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后,人民法院也是會在受理后的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當裁定通過后也是會立即開始執行。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后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并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財產保全的適用范圍是僅限于當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保全的方式有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財產保全的條件是: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請;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
綜上所述,訴前財產保全的最長的保護期限為三十天。對于當事人在三十天之后也沒有進行起訴的,那么作為執法人員也是有權利解除訴前的保全,對于這份財產就不再進行受到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訴前保全期限的最新規定

法律主觀:

訴前保全后保證期間怎么確定根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下稱《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規定》明確了查封、扣押動產及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同時,《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適用本規定。”依該條規定,審理程序中財產保全的期限,應適用《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新司法解釋》),《民訴法新司法解釋》已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因此,2015年2月4日,保全期限延長,將存款凍結期限從六個月修訂為一年,將動產查封、扣押期限從一年修訂為二年,將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從二年修訂為三年,并且期限屆滿前還可以申請續行期限,續行期限只要不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即可。《民訴法新司法解釋》取消續行保全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規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與續行保全期限的規定保持了一致。以上就是網小編整理的相關法律知識,“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如果您還有相關疑惑,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和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處分的強制措施。關于財產保全的相關規定可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至一百零八條和《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二條至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訴前保全是在起訴前由利害關系人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保全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向案件受理法院提出。同為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財產保全有許多共同之處,如保全適用的訴訟類別、保全的范圍和措施、保全的程序等都是一致的。但二者之間也存在著顯著的區別,主要有:1、兩者申請的主體不同。訴前保全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訴訟保全由案件當事人提出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保全措施。2、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不同。訴前保全是在起訴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且申請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否則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訴訟保全應當在案件受理后、判決生效前提向案件受理法院提出。3、提起的原因不同。訴前保全發生的原因,是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訴訟保全,則是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情況。4、對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訴前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訴訟保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沒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或者人滿法院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5、作出裁定的時間不同。訴前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后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訴訟保全,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情況不緊急的,則可以適當決定作出裁定的時間。

訴訟保全的時間規定

法律主觀:

一、訴訟保全是多長時間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規定。二、財產保全的申請費用及其負擔1、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二)申請保全措施;”該辦法第三章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的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2、該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3、該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即申請人可以將有關財產保全申請費以及向訴訟擔保公司繳納的擔保費可以列為訴訟請求,在勝訴時要求被申請人或者被告的負擔。三、財產保全的種類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財產保全以時間為標準可以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1、訴前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有關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采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其適用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即利害關系人與他人之間爭議的法律關系所涉及的財產處于情況緊急的狀態下,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有可能使利害關系的合法權益遭受不可彌補的現實危險。其程序條件是,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將駁回其申請。2、訴中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裁判能順利實施,保證將來作出的裁判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在必要時依職權決定對有關財產采取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其適用也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即存在各種主、客觀因素可能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難以或不能實現的情況下。其程序條件是,當事人向受訴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或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進行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請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3、訴前財產保全與訴中財產保全的區別。第一,提起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只能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不僅包括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也包括對民事權利負有保護責任的人。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一是由當事人申請,一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當事人申請,一般是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原告一方提起,但也不能排除被告一方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在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則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第二,提起的原因不同。訴前財產保全發生的原因,是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來不及起訴,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訴訟中財產保全,則是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情況。第三,提供擔保不同。訴前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款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規定的是“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第四,裁定的時間不同。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48小時內作出裁定。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情況不緊急的,則可以適當延長作出裁定的時間。第五,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同。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解除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的解除,則是以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為條件,即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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